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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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号】芙政发〔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芙政发〔2013〕7号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区人民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设发改局,为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发改局负责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审批,并组织建立和完善招投标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建设局)负责区级平台交易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九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农林水等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服务单位库。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建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政府采购服务单位库:由财政局牵头。

(三)造价咨询机构库:由审计局牵头。

(四)工程勘测及监理机构库:由建设局牵头。

(五)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库:由建设局牵头。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工作需委托中介机构和服务单位承担的,应采取随机的方式从库中抽取。

由监察局组建区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以下简称监委库),对中介机构和服务单位的抽取、竞争性谈判、项目开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机构库的管理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36号)执行。

第二章招标前期监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审查制度。

凡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资金控制,加强标底审核。

第十二条严格核准招标方案。

需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后方可实施。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长沙市招投标相关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在区级平台进行招投标,其招投标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统一在区级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简易程序执行。

(二)勘察、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在相应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三)概念性方案设计(含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包装策划、玻璃幕墙检测、消防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由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招投标工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发布与备案管理,按项目交易平台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一)在市级平台交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且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经相关部门和区领导小组办审查后方可上报。

(二)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管理规定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编制招标公告,且招标公告必须经相关部门和区领导小组办审查后方可发布。

2、招标公告在芙蓉之窗网站等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否则不得组织开标。

3、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的形式邀请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成员单位参与投标。

4、图纸及清单在芙蓉之窗网站下载。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一并公示。

5、招标公告应同时报区领导小组办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

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取消投标现场报名环节,在招标项目开标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和建设局联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具体程序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审查办法(试行)》(长发改〔2011〕229号)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第十七条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均按国家规定的上限值执行,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由财政局设专用账户负责依法依规代收代退及保管工作,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参照《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长发改〔2011〕232号)执行。

第十八条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其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并严格按如下程序组织开标:
(一)投标人有效性审查。

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有效投标人进行公开抽签。

(二)公开抽签并依规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有效的投标人中抽取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按先后顺序排序。

中标候选人一经抽取排序完成,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资格后审。

如中标候选人中有资格审查不合格
的,应依次递补,如无法递补,则按规定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

(三)依规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中标候选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当按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并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芙蓉之窗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签发中标通知书。

开标结果公示期满,且公示期间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严防严查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建设局应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管理。

第四章标后监管
第二十条实行合同管理制。

在区级平台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

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1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声明取消该中标人中标资格,并依次从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中递补。

如三个中标候选人均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签订合同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重新组织开标。

中标单位必须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承包合同必须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应实行标准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积极落实中标后监管责任制。

监察局应适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局在项目开始实施后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局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四)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项目结算超出预算30%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和其他重大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发改局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项目招标代理中参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活动的;
(二)在项目招标代理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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