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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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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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既不能盲目的听从,也不能什么都不懂,要清楚的掌握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规则,以此做到依法行政。

那么大家知道▲行政执法办案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吗,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编辑行政执法办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期限问题。

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
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
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
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先行登记保存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以及行政执法办案的其他相关期限,每一条在不一样的情形下,行政执法办案的时限也各不相同,为期为2日到15日之内的执法情形较多,根据不同的情形的严重情况,来确定其案件的执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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