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报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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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医院财务报批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批范围
1. 各科室、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设备购置、维修、租赁、捐赠、捐赠款使用、基建项目、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等。
2. 各科室、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资金申请、费用报销、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
三、报批程序
1. 各科室、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财务报批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财务报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财务报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批事项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填报。
4. 审核通过的报批事项,由财务部门报送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
5. 院长审批通过的报批事项,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四、审批权限
1. 各科室、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及决策事项有初步审批权。
2. 分管院长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报批事项有最终审批权。
3. 院长对全院范围内的财务报批事项有最终审批权。
五、审批时限
1. 财务报批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需延期审批的,需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2. 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批时限为:一般事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重大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监督检查
1. 财务部门对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2. 院长对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