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鄂环办[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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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环办[200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008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紧紧围绕环境管理中心工作需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监测,努力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等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严格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监测数据;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基本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一、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各市开展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7条河流7个水库水源地上共设置河流监测断面26个和水库监测点位8个(详见表1)。
2、监测项目和频次:按鄂环规〔2003〕37号文要求进行,每月上旬采样一次,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共10项)和选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铁、锰、硫酸盐、硝酸盐氮共18项)两部分。
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一次。
我省属于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每月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并从2008年7月份开始增加特定项目中1~35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项目。
3、数据上报要求:
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在每月18日前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和监测数据上报省站综合室,省站于每月20日前将其检查后按要求汇总报送给国家。
其它城市在监测当月的2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
二、地表水监测
(一)地表水常规监测
1、湖北省地表水监测网46 个环境监测站(武汉市及各区统称为一个网络站),在省内长江水系和汉江水系的53条河流及淮河、17 个湖泊、7座水库,共设置117个河流监测断面(其中长江干流15 个监测断面、汉江干流19个监测断面、长江31 条支流54 个监测断面、汉江13条支流20个河流监测断面、淮河1个监测断面、8条纳污河渠8个监测断面),湖泊监测点位62 个(其中11个主要湖泊14个监测水域共设36 个测点、6个城市内湖共设26个测点)和水库监测点位15 个(详见表2~表7)。
2、2008年省网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每月采样时间为5日至10日。
河流监测项目为26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
湖库增加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28项。
3、省网地表水中承担《湖北省环境质量月报》的监测断面或点位(表格中以*标明,国控断面均为月报断面),全年12次监测。
单月按例行监测进行,双月采样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
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4、地表水国控断面全年12次监测,每月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和电导率、流量共26项。
5、上报要求:
在监测当月的2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原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
其中,承担国控断面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的监测站,数据上报时间和格式仍按原要求在每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二)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 、监测范围和断面布设
根据三峡库区水文水质特殊情况需要,三峡库区湖北省“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监测范围主要为受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长江一级支流和长江干流坝前,在8条一级支流和长江干流上共设17个监测断面,即每条支河的回水区(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区))和非回水区(干流回水顶托作用未影响区,位于回水区上游)各布设1个断面(详见表8)。
2、监测指标
预警监测指标共22个,分别为水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汞、铅、挥发酚、粪大肠菌群、铬(六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
应急监测指标共11个,分别为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优势藻类。
3、监测时间和要求
(1)2008年3-10月,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水华”预警监测。
同时各有关区县监测站须对所辖范围内的河流(特别是回水区)进行不定期巡查,每月至少三次(上、中、下旬至少各一次),填写“水华”巡查记录表
(2)一旦有“水华”迹象,各有关区县监测站应立即开展“水华”应急跟踪监测,须对11项“水华”应急监测指标进行测试和分析,同时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水华”地点、河段长度、河段宽度、水体表观颜色、水体气味、水面漂浮物、监测断面(点位)地理坐标等,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和三峡库区“水华”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若“水华”时间恰与每月1-10日的预警监测时间重合,则须对所有22个预警监测指标进行测试分析,同时对优势藻类种属做出鉴别。
4、报告和数据报送要求
(1)报送内容和时间
预警监测: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评价表、水华巡查记录和结果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
各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对未能完成监测、分析测试的项目,须在报送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期间,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及时监测,将监测结果同时报送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或湖北省环保局。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监测
1、全省各城市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全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共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46个,自然降尘测点76个,硫酸盐化速率测点69个(详见表9)。
空气质量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灰尘自然沉降量;选测项目为硫酸盐化速率、一氧化碳、臭氧、一氧化氮。
武汉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臭氧的自动监测工作,向社会发布臭氧监测结果。
2、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为保证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完整、可比,在自动站运行初期,原有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点应继续进行对照一年后方可停止。
原有的空气测点不能任意变更或停止,需变更时应报省中心站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3、实行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宜都市、汉川市、嘉鱼县的空气质量日报2008年作为试报;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做好空气质量的预报。
各监测站每日报一次污染指数和各点小时数据库,每日14:30前报省中心站综合室;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按总站要求上报空气质量的日报和预报;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日均值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4、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季度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二)降水酸度监测
1、全省38个城市降水监测站,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70个(详见表10),监测点位设置按降水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各站必测项目为降雨量、pH、电导率各市(州)及省直管市必测项目增加SO42―、NO3-;选测项目为SO42―、NO3-、F-、CL-、K+、Na、Ca、Mg2+和NH4+。
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未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监测能力。
3、监测频次:必测项目逢雨必测,在当月有降水的情况下,选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2次测定。
4、每月的20日前上报当月上半个月(1~15日)数据,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下半个月(16~31日)数据。
上报格式采用EXCEL或DBF数据库,用电子邮件报送降水监测数据到省站综合室。
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四、城市环境噪声监测
1、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开展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例行监测。
省网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站共十八个,共有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2836个,其中: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137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633个,
功能区噪声测点66个(详见表11)。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在城市建成区面积内按网格布点法布点,一年监测一次,一般应选择春、秋季进行监测。
3、交通干线噪声,各城市要在主、次交通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一年测量一次,应在春、秋季监测。
4、功能区噪声,要求各省辖市每季度测一次(第二个月的1-20日之间监测),县级市每半年测一次。
噪声监测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5、数据上报: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中心站报上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
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按季度由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交通、区域环境噪声据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
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
县(市)上报省中心站的数据要同时抄报所在市环保局、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五、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编制2007年度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各地市站参加实际数据复核工作。
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1、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2、监测范围和频次: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粉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排放量65%的重点污染源,按季度实施监测(每季至少一次)。
3、监测项目:废水监测包括4项必测项目(pH值、COD、氨氮及废水流量)和2项选测项目,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具体包括BOD5、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以F-计)、硒、砷、铬(六价)、镉、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废气监测包括2项必测项目(废气流量、SO2)和2项选测项目。
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具体包括烟尘、粉尘、氮氧化物。
4、上报要求: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
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
每次上报数据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对本季度污染源监测情况作简要说明。
省站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和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排放废水水质监测
1、地市级城市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报送至省站综合室。
省站汇总后报送总站。
2、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报送至省站综合室。
省站编写专题监测报告,并报送总站。
七、各类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继续组织做好土壤现状调查与监测工作。
各市州在4月底以前完成土壤样品的采集工作,7月底以前完成理化指标的分析工作。
2、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做好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生态安全评估的监测工作。
八、应急监测
1、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加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2、实施好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和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证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九、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08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环发【2007】56号文《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增强污染源监控能力,迅速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排污费核定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目前的监测能力缺口,按照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分别配置实验室基本监测仪器和污染源现场监测仪器。
使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满足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和排污费核定监测基本工作任务的要求,为我省环境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用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反映环境污染现状,用严格的考核办法落实污染源减排责任,实现污染源减排目标。
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1、全面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各站应根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认真制定质量保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与各类监测工作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时完成。
省中心站要加强环境监测
的质量监督工作,加大对全省各网络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力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比对和抽查工作,全面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
年底各网络站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地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报告;省站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全省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报告。
2、继续贯彻执行环境监测人员资格证制度。
落实《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行办法》,从事环境监测分析和质量保证的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3、各站按有关规定做好监测仪器年度检定和校准工作。
4、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可评审准则》的学习与宣贯。
各监测站要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改版和修订,保证各级监测站质量体系符合规范要求,持续而有效地运行。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在其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对其进行至少一次监督评审。
在3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验机构应向负责评审的机构提交复查申请材料,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5、加强污染源监测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一定比例对占全省排放量65%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随即抽测、进行复核。
年底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全省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1、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时编制并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2、各二级站、直管市站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概要》。
年度报告应覆盖全部例行监测结果,有数据、有评价、结论明确,文字简练,印刷正规。
3、省中心站编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和全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要结合长江三峡水库库区水华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点位优化和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历史数据库,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分析本辖区十年来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编写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地市州环保部门监测站应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或敏感流域、水体编写专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说清其环境质量的现状、分析变化趋势、以及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
常规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十二、培训与交流
1.结合能力建设配备的仪器设备,大力开展仪器操作培训。
2.省中心站继续举办《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学习班》,《水质自动站在线监测技术培训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学习班》。
3.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各级环境监测培训工作。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组织协调与规范管理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计划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监测站要做好辖区内各县(市)监测站监测和数据上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省环保局年终组织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省局对地方目标考核之中,并作为对省管站考核核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
十四、本计划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