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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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PLC、DCS、ESD及计算机系统,应设专用UPS电源。宜采用单相输出的UPS-AC。当采用三相输出的UPS-AC时,应考虑相间负荷平衡。
SH 3082-1997
5.3.1~3
5.7
后备供电时间(即不间断供电时间)15~30min。
SH 3082-1997
4、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GB 50160-92(1999年版)
4.4.4
4.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GB 50160-92(1999年版)
4.2.9
2.3
装置内投有控制室、配电间、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米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0
2.4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GB18218-2000
4.2.1
3.7
职工对本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性质应充分了解。
GB12801-91
5.1
3.8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原劳动部【1995】56号
25条
3.9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2
2.9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3
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GB50160-92
4.5.2
2.16
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
SH3011-2000
2.05
2.17
装置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规定。
GB50160-92
3.2.11
2.18
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
SH3047-93
4.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脱硫制硫装置(污水气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的标准、规范、条例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六章
1.2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1.3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1.4
4.2.19
2.7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0
2.8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5、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GB 50160-92(1999年版)
4.4.1
4.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GB 50160-92(1999年版)
4.4.2
GB 50160-92(1999年版)
4.3.9
3.4
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应有安全标志,按照《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3.5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符号或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3.6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4类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加以确定。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SH3047-93
2.9.2
2
装置内布置
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
2.2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2
2.5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GB 50160-92(1999年版)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6
2.13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7
2.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原劳动部【1995】56号
26条
4泄Βιβλιοθήκη 排放4.1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1.5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四条
1.6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1.7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六条
1.8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1.9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
1.10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1.11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
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2
2.15
承重钢单层框架,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钢管架底层主管带4.5m的梁、柱,上部设有空冷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应覆盖耐火层。
GB 50160-92(1999年版)
5
仪表
5.1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HG20571-92
2.3.3
5.2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有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有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连锁系统。
HG20571-92
2.3.4
???
6
生产原料、辅助材料
7
作业场所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噪声、尘毒、射线等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检修、维护
设施?定期检修、维护?
9
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定期检验、更换?
10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监测、监控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申报?监控措施?
11
事故应急救援
有无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及时改进?
GB 50160-92(1999年版)
4.4.6
4.5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2.19
从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
SH3047-93
2.20
硫磺成形、计量和包装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SH3047-93
2.21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SH3047-93
2.22
酸性气和过程气应设密闭采样器
SH3047-93
3
生产过程
3.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GB 50160-92(1999年版)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4
2.1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5
2.12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GB 50160-92(1999年版)
4.3.7
4.9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GB 50160-92(1999年版)
4.6.11
4.10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2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
3
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操作规程人手一册;有无违章现象;严格按照工艺卡片控制工艺参数;
4
人员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
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考核;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合格率;
5
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4.3.3
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集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GB 50160-92(1999年版)
4.3.4
3.3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92(1999年版)
4.11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GB 12801-91
5.7.1
4.12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4.7
4.13
酸性气放火炬管线应有伴热或保温,火炬下的凝液罐应密闭排液
5.3
操作站宜配置报警打印机和报表打印机各1台。
SH/T 3092-1999
5.4
凡信号来自或送至爆炸危险区域,且按照防爆要求采用本安防爆技术时,应在I/O接口现场侧设置安全栅。
SH/T 3092-1999
5.5
控制单元的CPU、通讯接口、通讯总线及电源单元应1:1冗余配置。
SH/T 3092-1999
4.2.13
2.6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 50160-92(1999年版)
GB 50160-92(1999年版)
4.4.9
4.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离阀和8字盲板
GB 50160-92(1999年版)
4.3.12
4.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酸性气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按三阀组设计
GB 50160-92(1999年版)
4.6.6
4.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PLC、DCS、ESD及计算机系统,应设专用UPS电源。宜采用单相输出的UPS-AC。当采用三相输出的UPS-AC时,应考虑相间负荷平衡。
SH 3082-1997
5.3.1~3
5.7
后备供电时间(即不间断供电时间)15~30min。
SH 3082-1997
4、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GB 50160-92(1999年版)
4.4.4
4.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GB 50160-92(1999年版)
4.2.9
2.3
装置内投有控制室、配电间、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米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0
2.4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GB18218-2000
4.2.1
3.7
职工对本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性质应充分了解。
GB12801-91
5.1
3.8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原劳动部【1995】56号
25条
3.9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2
2.9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3
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GB50160-92
4.5.2
2.16
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
SH3011-2000
2.05
2.17
装置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规定。
GB50160-92
3.2.11
2.18
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
SH3047-93
4.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脱硫制硫装置(污水气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的标准、规范、条例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六章
1.2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1.3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1.4
4.2.19
2.7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0
2.8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5、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GB 50160-92(1999年版)
4.4.1
4.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GB 50160-92(1999年版)
4.4.2
GB 50160-92(1999年版)
4.3.9
3.4
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应有安全标志,按照《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3.5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符号或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3.6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4类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加以确定。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SH3047-93
2.9.2
2
装置内布置
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
2.2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2
2.5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GB 50160-92(1999年版)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6
2.13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7
2.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原劳动部【1995】56号
26条
4泄Βιβλιοθήκη 排放4.1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1.5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四条
1.6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1.7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六条
1.8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1.9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
1.10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1.11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
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2
2.15
承重钢单层框架,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钢管架底层主管带4.5m的梁、柱,上部设有空冷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应覆盖耐火层。
GB 50160-92(1999年版)
5
仪表
5.1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HG20571-92
2.3.3
5.2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有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有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连锁系统。
HG20571-92
2.3.4
???
6
生产原料、辅助材料
7
作业场所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噪声、尘毒、射线等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检修、维护
设施?定期检修、维护?
9
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定期检验、更换?
10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监测、监控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申报?监控措施?
11
事故应急救援
有无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及时改进?
GB 50160-92(1999年版)
4.4.6
4.5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2.19
从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
SH3047-93
2.20
硫磺成形、计量和包装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SH3047-93
2.21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SH3047-93
2.22
酸性气和过程气应设密闭采样器
SH3047-93
3
生产过程
3.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GB 50160-92(1999年版)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4
2.1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5
2.12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GB 50160-92(1999年版)
4.3.7
4.9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GB 50160-92(1999年版)
4.6.11
4.10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2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
3
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操作规程人手一册;有无违章现象;严格按照工艺卡片控制工艺参数;
4
人员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
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考核;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合格率;
5
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4.3.3
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集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GB 50160-92(1999年版)
4.3.4
3.3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92(1999年版)
4.11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GB 12801-91
5.7.1
4.12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4.7
4.13
酸性气放火炬管线应有伴热或保温,火炬下的凝液罐应密闭排液
5.3
操作站宜配置报警打印机和报表打印机各1台。
SH/T 3092-1999
5.4
凡信号来自或送至爆炸危险区域,且按照防爆要求采用本安防爆技术时,应在I/O接口现场侧设置安全栅。
SH/T 3092-1999
5.5
控制单元的CPU、通讯接口、通讯总线及电源单元应1:1冗余配置。
SH/T 3092-1999
4.2.13
2.6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 50160-92(1999年版)
GB 50160-92(1999年版)
4.4.9
4.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离阀和8字盲板
GB 50160-92(1999年版)
4.3.12
4.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酸性气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按三阀组设计
GB 50160-92(1999年版)
4.6.6
4.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