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本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活动公平、公正、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办法》等,特制定我院《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
2.本规定所指的职业病,系指国家法定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日常管理
本院设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诊断办公室)设于医务科,具体负责职业病诊断管理的日常工作。
1.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职责
1.1负责本院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
1.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本院职业病诊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3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4负责职业病诊断的质量控制。
1.5审核职业病诊断意见。
1.6承办上级委托的其它任务。
2.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职责
2.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组织本院职业病诊断医师开展职业病诊断活动。
2.2负责院职业病诊断管理的日常事务。
2.3受理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审核其递交的资料。
2.4负责职业病诊断证章、编号及档案管理。
2.5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
2.6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学术活动。
2.7负责全院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
2.8承担上级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它工作。
三、职业病诊断范围及分组
为便于全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暂设立七个诊断组。
即尘肺诊断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组、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组、职业传染病诊断组、职业性眼病诊断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组、职业性肿瘤诊断组。
四、职业病诊断医师要求: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省级以上(含)职业卫生防护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五、职业病诊断原则
1.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诊断。
2.参加职业病诊断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3.可受理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
4.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有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5.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6.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书。
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所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六、提请职业病诊断时要求
1.职业病诊断申请人应先到职业病医院就诊,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门诊接诊医师或经管医师有义务对职业病疑似病人或职业病诊断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帮助。
2.职业病诊断申请人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2.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2职业史、既往史;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2.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2.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条款缺项的,可先作临床诊断,补齐资料后再作职业病诊断。
2.6诊断时需要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材料。
2.7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2.8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受理手续。
2.9提请尘肺病诊断者,在提交两张相隔3个月以上胸片的同时,需持身份证在本所新拍胸片一张。
七、职业病诊断程序
1.受理
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负责资料的审核。
2.资料审核
2.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2职业史(单位证明或三人以上的证人证词)、既往史;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2.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2.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7提请尘肺病诊断者,在提交两张相隔3个月以上胸片的同时,需持身份证在本所新拍胸片一张。
2.8职业病医院提供的临床检查资料。
2.9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以上材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认可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
2.10对职业病诊断申请资料合格者,通知申请人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用,对资料进行整理,统一编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资料转交诊断组。
2.11对于资料不全的申请,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期内补交所缺资料,如不能提供,不予受理。
3.诊断
3.1诊断办公室正式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原则上须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2 根据职业病诊断申请的类别和专业要求,诊断办公室提前三天,正式下文通知相关诊断组,明确诊断时间和诊断组专家。
3.3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独立行使诊断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做出科学、准确的诊断。
3.4在进行诊断讨论过程中,诊断小组秘书必须按要求作好职业病诊断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完整、无空缺和涂改,要如实记录参加诊断人员的发言,并要求参加者签名。
3.5各诊断组集体讨论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职业病诊断,并打印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底稿。
4.报告发放
4,1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底稿核对无误后打印正式文本。
4.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一份,归入申请人职业病诊断档案。
4.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诊断医师共同签名后,交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和单位钢印。
4.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本人和用人单位。
4.5申请人凭《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交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到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在《诊断证明领取登记本》上签名。
5.申诉
5.1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诊断证明书后15日内提出申诉或鉴定。
5.2诊断组长负责对诊断结果做出解释并提出答复意见。
6.档案管理
6.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6.3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6.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6.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6.6与诊断有关的其它资料。
7.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小组秘书在职业病诊断结束后7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报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8.纪律要求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努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
诊断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尽职尽责,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做到准确、科学、公平、公正,并应遵守以下纪律:
8.1严禁收受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的钱财、礼品。
8.2与本人有重大关系的诊断案,应当回避。
8.3诊断会上的讨论过程、意见及结论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8.4诊断结论确定后,对此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8.5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8.6职业病诊断医师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违者将对其作相应的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