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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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非税[2008]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19
【实施日期】200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问题的通知
(赣财非税[2008]8号)
南昌市、南康市、兴国县、吉安县、广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昌卷烟总厂:随着全省卷烟工业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联合重组为南昌卷烟总厂,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重组后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作为南昌卷烟总厂的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实行财务核算。
由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管理和核算层次的上移,对企业计提和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鉴于此,为了加强对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及参与
南昌卷烟总厂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其他所属单位(简称各分厂,下同)所在地利益,简化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经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现对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