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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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3.06.30
•【字号】宁科[2003]130号、宁财教[2003]471号
•【施行日期】2003.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3]130号、宁财教[2003]471号)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工作,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南京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南京市专利试点方案》和苏财教[2001]103号文的精神,决定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特制定《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南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南京市专利试点方案》和苏财教[2001]103号文的精神,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市科学技术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对国内专利的申请费以及发明专利的实审费给予部分资助。
国际申请经费的资助对象和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申请资助资金的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个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对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