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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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正文:
----------------------------------------------------------------------------------------------------------------------------------------------------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我市今后5年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环保目标,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
1、我市今后5年的环境保护的目标是: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一控),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双达标),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实行环境质量党政领导负责制。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党政一把手”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环境保护工作成绩要作为考核政府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污染防治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
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漓江、桃花江、铁佛塘、桂湖、榕湖、杉湖等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多方筹集和集中建设资金,加快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开展对机动车尾气、“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
4、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污染。
5、进一步加强烟控区和噪声达标区的管理。
把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作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
6、进一步实施“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
要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少、对环境污染小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7、认真制定污染源治理计划。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限期进行治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到2000年的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凡逾期未治理好的污染源,依法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关闭、停产或转产。
8、依照《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特别是要加大对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建筑施工的排污申报、现场监督的环境保护管理力度。
9、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环保管理,对现有乡镇企业中属于“十五小”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对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要相对集中,提高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和效果。
三、全面开展生态建设工作
10、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加强对生态农业和生态村、乡(镇)建设的指导,建设一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和生态县。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
11、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区评审规范和分类标准,监督检查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调与监督工作;开展生物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12、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1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各县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应征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五、建立和完善环保投入制度,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16、按照“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在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17、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污染制约机制和治污筹资机制。
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要纳入政府预算。
环境保护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统筹解决。
同时环保部门应拓宽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18、工业污染防治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
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资金,必须由投资部门和企业按规定予以保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要做到集中、有偿、滚动使用,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19、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
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由破坏者负责。
20、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
21、环境保护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市环境保护局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
各县应设立环境保护局,赋予其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的职能,配备与环保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22、加强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投入。
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把市环保监测站建成桂北地区的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西一流的环境监测站。
同时各县的监测装备和技术水平也要同步提高。
23、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懂业务、善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环保管理与监测队伍。
七、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24、有关部门在制订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要重点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燃煤脱硫、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
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基础环境科学研究的投入,确保这类研究的有效
进行。
25、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引导和管理,规范环境保护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当前要重点扶持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纸制餐具、油烟净化设施、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开发。
八、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根据当前的环保形势要突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树立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先进典型,同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进一步提高全民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7、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抓好国民教育中的环保教育,进一步提高我市大、中、小学环保教育普及率。
1999年10月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