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出租户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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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出租户管理,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及承租人。

第三条小区出租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治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与备案
第四条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房屋产权证明;
2. 出租人的身份证件;
3. 房屋租赁合同;
4.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出租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将出租信息在小区公告栏内公示。

第六条出租房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出租人应当将备案证明张贴在房屋明显位置。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出租房屋仅限于居住用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等活动。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保持房屋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2.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3. 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4.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5. 不得擅自改变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秩序;
3. 保持房屋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4.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5. 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6.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7. 不得擅自改变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屋基本情况;
2. 租赁期限;
3. 租金及支付方式;
4. 使用性质;
5. 租赁押金;
6. 违约责任;
7. 解除合同的条件;
8.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报送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报送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租赁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应当续签合同;未续签的,视为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经物业管理处劝告无效的,物业管理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因下列原因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1. 房屋拆迁;
2. 出租人出售房屋;
3. 承租人搬迁;
4. 其他正当理由。

第六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改正;
2. 收取违约金;
3. 解除租赁合同;
4.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

请注意,以下内容为示例,具体规定可能因小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第八章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出租户及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停车场;
2. 游泳池;
3. 健身器材;
4. 儿童游乐场;
5. 绿化带;
6. 公共卫生间;
7. 公共照明;
8. 公共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及承租人不得在小区内进行以下活动:
1. 随意张贴广告;
2. 擅自设置摊位;
3. 损坏公共设施;
4. 乱扔垃圾;
5. 随意停放车辆。

第九章小区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五条出租户及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 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2. 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吸烟;
3. 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
4. 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 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

第二十六条出租户及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规定:
1. 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保持房屋内卫生,不得在房屋内饲养家禽家畜;
3. 不得在小区内乱倒污水、垃圾;
4. 不得在小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小区秩序的出租户及承租人,物业管理处将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户及承租人,物业管理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使用公共设施;
4. 解除租赁合同;
5.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特殊人群的出租房屋,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物业管理处将给予特别关注,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对于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标准。

第十二章结束语
本规定旨在规范小区出租户行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希望所有出租户及承租人能够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宜居、安全、文明的小区环境。

本规定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出租户管理,维护小区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出租房屋及其租户。

第三条小区出租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要求,房屋结构安全,符合
消防、卫生、安全标准。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装修应符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
性质。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使用年限,租赁期满后,应依法办理续租手续。

第七条出租房屋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制造、销售、储存枪支弹药;
(三)非法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合理,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变更、终止或房屋出售时,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租户管理
第十条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小区秩序。

第十一条租户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租户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房屋的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三条租户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

第十四条租户应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第十五条租户应保持房屋内外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第十六条租户应自觉遵守小区的噪音控制规定,不得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租户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涂鸦、张贴广告。

第十八条租户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停车。

第十九条租户应自觉遵守小区的消防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
接电线。

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业主享有对出租房屋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权要求出租户遵守本规定,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户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处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维护小区环境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户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强制拆除非
法设施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租户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强制清退等处
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强制整改等处
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有修改,由物业管理处提出,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出租行为,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居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出租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小区出租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
第四条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房屋产权清晰,无产权纠纷;
2. 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房屋安全标准;
3. 房屋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4. 房屋内部装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 房屋位于小区规划允许出租的区域。

第五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3.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4. 房屋内部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三章出租手续办理
第六条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2. 身份证明;
3. 房屋租赁合同;
4.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后,方可对外出租房屋。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产权年限。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稳定收入来源;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不得在房屋内饲养宠物;
3.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4.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
2. 租金擅自提高的;
3. 租赁期限超过房屋产权年限的;
4. 承租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
5.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6. 承租人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处有权终
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处
年月日
说明:
本规定旨在规范小区出租行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请各位业主和承租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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