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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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始大量产生,从根本上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作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不同年龄段的人的生理和心理尽管不同,但是接受环境影响的过程是共同的,对物质需求的欲望的变化过程和方向是一样的,发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不在于年龄及其工作经历,而在于每个人对受到的社会不良影响的产生反应和欲望。50多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于担心退休后的生活,是否还能得到优厚的生活条件和生活待遇,而产生要对前半生的一种补偿心理;20岁年龄左右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刚刚步入到社会和工作之中,成家立业所需用的金钱需求量比较大,成功的欲望强烈,有急于快速致富的心理;30岁年龄段的国家公务人员因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并娶妻生子,生活和工作的压力逐渐增大,再加上“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互相攀比的虚荣心理,还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等不健康心理的作怪和有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心理不平衡,产生了急于摆脱困境的心态,这就是社会上的影响所产生的不良反应。所以不论多大的年龄,只要权力在手,有机可乘,就会铤而走险。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和腐蚀剂,究其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上来讲,主要是革命理想和共产主义信念产生动摇,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能做到慎初、慎独、慎微。缺乏自警意识,顶不住歪风邪气的侵蚀,管不住自己,守不住清白,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了严重的偏移;客观上来讲是各种监督制度上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权力配置上存在着过分集中,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具体职务行为缺乏透明度,只唯上,而不能唯实。这些情况都会致致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综合上述,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长期放松对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泛滥成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正确处理政治与经济、精神与物质、奉献与索取、国家与个人以及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的辨证关系,思想认识发生了扭曲,对好与坏,是与非,不能明辩,逐渐失去了对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抵御能力,致使走上滥用职权,从职务侵占一步步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之中。

(二)权力过分集中,致使少数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常言说的好,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造福于人民,又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用之不善就可能给掌权者带来祸害。古往今来,权钱交易就是掌权者们腐败的最基本的手段。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在某个人身上,很容易出现监督的“死角”,使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自我约束失成为空谈。如不能对掌权者的权力进行很好的监督,任其为所欲为,就有可能会使掌权者滑入犯罪的泥潭之中。江泽民同志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大会上就郑重地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利益集团。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作为自己和家庭谋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近年来职务犯罪的人员逐渐呈现出群体犯罪的特征。多人共同犯罪、一人多案的现象增多。尤其是单位的“一把手”协同本单位的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分工合作、共同犯罪。如:原广西柳州地区民政局局长郭志华伙同县、区民政局的五个局长,团伙犯罪,私分国家救灾、扶贫款的案子;职务犯罪通常是一案的查处就会带出多个案子,案案相连,多人相牵连。如:哄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集团一案就查出涉案的腐败分子,多达几百名。湛江海关的二百多名国家干部在走私分子的腐蚀拉拢下,大开国门,为走私分子的走私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现象说明了一批典型的群体性犯罪案件的发现与查处,充分说明了职务犯罪已经在一些地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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