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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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捐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增强公司对外捐献事项的管理,在充足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执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有效宣传和提高公司品牌及公司形象,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等法律法例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方法》的有关
规定,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献,是指公司自觉无偿将其合法
财富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含现金捐献及非现金财富捐献。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献,坚持“量力而为”的原则,充足考
虑自己经营规模、盈余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合理确立捐献支出规模。
盈余能力降落、欠债水平偏高时,应该压缩对外捐献规模;资不低债、经营损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拖欠员工薪资时,除特别状况外,不得对外捐献。
第四条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的子公司(包含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虽不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的
对外捐献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系统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本部成立XX部为经办部门、财务部为审查会签部门、纪检督查部与审计部为督查部门、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的对外捐献组织管理系统。
各子公司成立 XX部为经办部门、财务部为审查会签部门、纪检委员为督查部门、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改为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的对外捐献组织管理系统。
第六条 XX部在对外捐献活动中,执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公司本部对外捐献方案;
(二)依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的
捐献方案,代表公司本部进行对外捐献活动;
(三)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献活动;
(四)成立全公司对外捐献台账。
第七条财务部在对外捐献活动中,执行以下职责:
(一)对捐献方案进行审查会签;
(二)办理捐献财富的支付手续。
第八条公司纪检督查部负责督查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
格依据本制度执行,能够依公司规定进行检查,能够对违犯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办理建议。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对外捐献行为进行
审计。
第三章对外捐献的种类、对象和财富范围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献包含公益性捐献、救援性捐献和其余
捐献;此中:
(一)公益性捐献,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献;
(二)救援性捐献,即向受灾地域、定点扶贫地域、定点
救助地域或许困难的社会弱势集体供给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援、
救援的捐献;
(三)其余捐献,即除上述捐献之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
主义目的或许促使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余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献。
第十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别规定捐献项目外,公司对外
捐献应该经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余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集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资助,公司应该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献的得益人应该为公司外面的地域、
单位、社会弱势集体或个人。
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存在股权、
经营关系或许财务方面拥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献对象。
第十二条公司能够用于对外捐献的合法财富包含现金、库
存商品及其余物质。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财富、拥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贮备物质、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富、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富、权属关系不清的财富,或许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质,不得用于对外捐献。
第四章对外捐献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对外捐献,由 XX部提出捐献请示(附捐
献方案),经财务部审查会签、公司分管领导赞同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制作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执行决策程序;此中关于单笔超过50 万元、年度累计超出 150 万元的对外捐献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赞同后,还应该再报请公司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
后才能实行。
各子公司对外捐献事宜,应该由子公司 XX 部提出捐献请示
(附捐献方案),经子公司财务部审查会签、子公司分管领导赞同后,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为总经理办公会)执行决策程序,
并实时上报公司 XX部存案;此中单笔超出 50 万元、年度累计超
过150 万元的对外捐献事项,在子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会为
总经理办公会)执行决策程序后,还需要上报公司本部的董事会和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决策程序。
捐献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捐献事由、捐献对象、捐献门路、捐献方式、捐献财富组成及其数额,波及实物财富捐献的应说明财富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献,包含现金捐献和非现金财富捐献 (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 ,在执行决策程序
后,分别由公司本部和子由公司的总经理审查、董事长(执行董事)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对外捐献的登记存案与财务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经赞同的对外捐献事项,应该
由公司 XX部成立台账进行一致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对外捐献,应该依据《公司
财务公则》《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办理,并在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中独自表露。
第五章对外捐献的督查管理
第十七条关于未依据本制度对外捐献的,由纪检督查部门
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责任追查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查。
第十八条对外捐献过程中存在徇私作弊、滥用职权、转移
公司财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
直接责任。
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便条公司的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会时为总经理办公
会)应该经过决策的形式转发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过,自觉布之日起
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负责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