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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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号】深府办[2000]55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0年6月1日深府办〔2000〕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对住宅、工业、办公、商业等各类物业实行招标管理,效果显著,对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化、规模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条件招标、低于成本投标、评标过程不公开、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给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以公平的市场竞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等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物业招标管理
(一)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组织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当成立招标机构,并应有市、区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对市、区财政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市、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成立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执法监督
(一)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必须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评标的评委中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管理专家参加。

(三)凡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投标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招投标单位(含业主委员会)及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宣传与监督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方面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推动市场竞争,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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