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艺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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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艺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爆破装药、联线、起爆等工艺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冬瓜山铜矿井下采矿爆破作业工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1990年6月。
3 术语
3.1 浅孔爆破孔径不大于50mm、孔深不大于5m爆破。
3.2 中深孔爆破孔径为58~76mm上向孔爆破。
3.3 大孔爆破孔径为165mm下向孔爆破。
3.4 大爆破中深孔及大孔爆破的合称。
4 一般规定
4.1 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4.2 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3 大爆破作业必须有相应的爆破设计;高温高硫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
4.4 爆破警戒,爆破药量3t以下由施工单位负责,爆破药量3t(含3t)以上由公安科负责。
4.5 爆破器材运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5.1 运药通道和爆破现场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禁止明火,药堆距灯泡不得小于1米。
4.5.2 起爆材料应由专人(专车)在装药时运送到现场。
4.6 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循《爆破安全规程》。
4.7 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5 装药前准备
5.1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5.1.1 有冒顶或片帮危险的;
5.1.2 炮烟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的;
5.1.3 爆破可能危及设备、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1.4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1.5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5.1.6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5.1.7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5.1.8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5.1.9 未按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5.2 爆破装前应详细测量孔深,不能满足要求的炮孔要进行处理。
5.2.1 盲炮孔积水的,应用风管将积水吹出;不能完全吹出装药时须采取防水措施。
5.2.2 盲炮孔内有杂物碎石应清出。
5.2.3 炮孔卡堵塞应清通。
5.3 起爆破药包由专人在通风良好安全地点现场加工;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禁止用剪刀剪断导爆索;装药孔口不应切割导爆索。
6 装药
6.1 浅孔采矿爆破采用条状药连续装药,用炮泥堵孔。
6.2 中深孔爆破按设计进行装药,通孔孔底用木塞堵孔。
6.3 中深孔装药器应放置安全、操作便利位置,并安放平稳。
6.4 中深孔采用粒状药连续装药,孔口不装药长度根据设计;装药管有孔口预留孔长明显标记;装药管均速回撤,保证装药均匀。
6.5 起爆药包应放置到位,并采用竹卡固定。
孔口采用木塞及炮泥堵塞。
6.6 大孔爆破按设计进行装药堵塞、装药、堵孔;多层装药按设计进行分层间隔装药。
6.7 大孔爆破孔底塞距孔底0.5m,填砂应不小于1.0m;孔底塞铁丝在孔口由毛竹固定。
6.8 大孔爆破孔起爆药包由导爆索放至最下层炸药处,孔口由毫秒导爆管雷管分段。
6.9 大孔爆破孔多层装药采用毛竹空气间隔或细砂间隔。
6.10 大孔爆破孔孔口堵孔长度不小于2.5m,装药完毕,测量药面高度后方可堵孔。
6.11 大孔爆破孔炸药必须采用装药绳吊装,禁止自溜装药。
6.12 大孔爆破孔内分段时,不同段别雷管同起爆药包由导爆管放至设计位置,分层用细砂间隔。
7 联线
7.1 浅孔爆破一般采用电管雷起爆、秒差雷管传爆,一般不采用复式起爆破网路。
7.2 大爆破网路敷设应由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7.3 大爆破起爆网路一般采用导爆索作主线的复式起爆网路。
7.4 雷管起爆导爆导网路时,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7.5 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7.6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接等联接方法;搭接法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应不小于15cm,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7.7 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其夹角应大于45°。
7.8 大爆破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起爆员或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组成的检查组完成。
8 起爆及爆破后检查
8.1 大爆破起爆在确认人员已全部撤至安全区或地表,在规定时间方可起爆。
8.2 3t以下大爆破由导爆管牵至安全范围起爆点,在井下由起爆器击发起爆;
8.3 3t以上大爆破由导爆管牵至中段副井口爆破电缆处,通过火雷管与专用爆破电缆相联,起爆地点在地表+52m井口专用爆破闸刀处,起爆应检测起爆电路是否导通。
8.4 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8.5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8.5 每次爆破后,必须详细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若发现以上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设警戒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