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关于莆田市信息中心机构规格问题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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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做好2007年度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通知》(编综发…2007‟23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省直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统计要求,据实填报数据,杜绝人为改动或编造,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填报。
在数据报表(含所属事业单位数据)上,要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二、时间要求
统计数据填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统计年报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
三、报送内容
(一)机关单位
《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机关部门(内设、下设)机构人员统计表》。
(二)事业单位
《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
四、报送方式
各单位填报人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机关、事业统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委编办信息中心,驻福州以外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省委编办信息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下发的各类统计表均由省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填报。
请各主管部门的填报人务必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统计报表。
(二)行政机关编制、在职人数、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请按随文印发的《(XX单位)所属下设机构》表中总数填报,并将此总数按实际情况分解到各个内设、下设机构中,按表中各处室顺序填写。
(三)《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仅供2007年新成立、未核编及需更改单位基本信息(指法人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的事业单位填报,填报时请按《(XX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表中各单位顺序填报。
(四)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表也可到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众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省委编办公众网址为:。
(五)不可用复印的统计表填报。
六、尚未核编的事业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下属的省政府驻天津办招待所、省政府驻北京办招待所;省新闻出版局下属的福建省古籍出版社、福建省出版进出口公司、福建省印刷物资供应站、福建省出版总社漳州办事处、福建省出版总社泉州办事处;省工商联下属的《福建工商时报》社;集美大学;厦门大学学院/研究所;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及其下属《海峡人才报》社、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力资源研究所、三峡库区移民海沧培训中心和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及其下属单位;省工程咨询中心下属工程咨询建筑设计所;福建中西医结合研究院;福建行政学院培训服务中
心;省冶金控股公司下属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下属省建筑门窗质量监督检验站和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省气象局下属省防雷中心和省气象局(离退休工作人员);省广播影视集团下属福建长龙影视公司、《新电视》杂志社、福建省海峡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福建省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办公室和《东南传播》杂志社;省物资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煤炭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建材控股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中福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中福公司留守处)。
联系人:黄建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附件:1.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2.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3.《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机关部门(内设、下设)机构人员统计表》
4.《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
附件1:
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一、行政机构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系统的机关及其附属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科研、教育等机构。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二)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
1.基本指标填写
其各项指标(部门指标说明,简称一类指标,指标解释详见附件2)描述填报单位机关本身综合情况。
(1)“机构名称”填写正式名称全称,各级机构按照实际设置情况填写。
(2)“其他名称”栏填写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
例如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填写在党委序列,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其他名称”中。
(3)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此项为必填项。
(4)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及领导工作人员可填写在相应栏中。
(5)“机关非领导在职人数(厅级)”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享受正、副厅级的干部(在职人数)组成,含在机关在职人数之内。
(6)“机关非在职人数”包括长期病休、带薪学习、待分配工作、离岗待退、非在职其他人员等,不包括在机关在职人数之内。
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离岗待退”项中;其他已明确分流人员(含已满三年但仍未分流的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非在职其他”项中。
2.内设机构的填写
(1)内设处室的顺序请按随文印发的《(XX单位)所属下设机构》表中各处室顺序填写。
(2)“机关实有人数合计”指本单位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群团机关)、工勤编制的在职人数各项合计数。
即由部门领导、内设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的在职人数汇总产生(此栏各类编制在职人数合计数须与随文下发的《(XX单位)所属下设机构》表中数据相符,填报不一致的予以退回)。
3.下设机构的填写
此项仅由有派出机构、附属机构等下属机构的填报单位填写。
其各项指标解释为二类指标,描述填报单位除机关以外的使用行政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的下级机构人员编制情况。
(1)下设机构分为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其他机构,选择下设机构类别后填写其他内容。
(3)物价所、物价分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4.政法部门的填写
(1)政法部门的机关按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政法队伍等类别分别进行填写,内设、下设机构可以嵌套,
(2)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作为政法部门的附属机构填写。
对于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下属的事业机构,作为政法部门的事业单位填报;对于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作为附属机构填报时,只填报其中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在职人数,其余的事业编制在职人数作为事业单位填报。
(3)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
具体填写时,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机构类别选项。
将原“政法队伍”中的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和行动技术队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填写。
(4)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及检察院的反贪局等机构,统一按内设机构填写。
5.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等机构的填写
(1)省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一个部门机构填写,机构名称填为“专委会办事机构”。
(2)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群团机关)的机关性质的群众团体,按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群团机关)分别填报在相应栏中。
二、事业机构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由省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历年列入编制统计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二)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
1.《2007年度福建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仅供2007年新成立、未核编及需更改单位基本信息(指法人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的事业单位填报。
事业单位的顺序请按随文印发的《XX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数一览表》表中各单位顺序填写。
2.填报“单位名称”时,请填全该单位的名称。
如果有“第二名称”的,请先填写第一名称,再填第二名称。
3.“实有领导人数”栏,是厅级单位的填写厅、处级领导人数,处级单位的填写处级领导人数,科级单位的填写科级领导人数。
4.在填写报表时,请注意有关项目及数据的关联和平衡问题。
例如:“实有人员”合计数应等于“按经费开支”总数也等于“按岗位结构”总数。
公式如下:
实有人数“按经费开支”合计 =“按经费经费开支”栏中的核拨 + 核补 + 自给 + 企化实有人数“按经费开支”合计 =“按岗位结构”栏中的行政 + 专业 + 生产 + 后勤 +其他
5.填写实有人数“按岗位结构”一栏时注意,一些事业单位的规格是正处,但领导人员(校长或院长等)享受的待遇却是相当副厅或正厅级(教授或专家等),在填写报表时,领导人员(校长或院长等)仍然填在“行政管理”一栏。
6.如果该单位是非事业单位但又有事业编制的,请在该“单位名称”栏中加注“▲”。
7、下列单位(编制)列入事业单位统计
福建省机电控股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物资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福建省商业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福建省石化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煤炭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省建材控股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中福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中福公司留守处)、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干部招待所老干编制。
附件2:
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分为两类:
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
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4.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5.行政编制数:行政编制数以省委编委和省委编办下达的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数填报。
6.行政编制在职人数:使用本单位的机关行政编制、在本单位发工资的人数(含离退休服务人员的干部)。
7.批准部门领导职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领导职数。
8.实有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本机关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9.事业编制(群团机关)数:机关中事业编制(群团机关)数。
10.事业编制(群团机关)在职人数:机关中使用事业编制(群团机关)的在职人数。
11.工勤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2.工勤在职人数:机关中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
13.无编制的非在职人数:指机关中以下人员:(1)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2)其他非在职人员。
14.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15.纪检组长/总师在职人数:机关中实际配备的担任纪检组长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统计师等的人数。
16.非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的非领导职数,如巡视员、副巡视员等。
17.非领导在职人数(厅级):实有非领导职位(厅级)的人员数。
18.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19.内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机关内设机构中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二)与一类指标解释不同的二类指标解释
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3.机构类别: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机关:指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2)派出(分支)机构: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类所、司法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3)附属机构: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
(4)政法队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
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5)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
不计入统计汇总数。
4.行政编制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或本部门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5.在职人数:同一类指标。
6.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单位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该单位现在正在使用的其他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3.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
实有人数分下列五种情况:
(1)行政管理人员: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数。
(2)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数,
(3)生产工人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人员数。
(4)后勤工作人员:指在本单位实际配备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数。
(5)其他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除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和后勤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的人员数。
4.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5.成立时间:指该单位的初始成立时间。
6.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由系统自动填写。
7.实有单位领导人数:单位中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8.内设机构领导实有人数:单位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领导人数。
9.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10.联系电话:指本单位的联系电话,含区号。
11.邮政编码:指本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2.通信地址:指本单位详细通信地址包括省、市、县(区)、乡(街道)和门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