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司法会计鉴定现状、问题及出路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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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文章、议题已较多,但专门针对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相关状况和问题的探讨还比较少。
自80年代检察机关技术工作正式成立以来,司法会计就作为一门独立专业的鉴定门类逐渐成为检察系统内部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鉴定种类,服务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它是以会计原理为依据认识或认定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财务会计事实,这一事实不依赖于案件当事人或证人证实而客观存在,也不一定与诉讼中取得的其它证据一致,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科学实证活动,其科学性和法律性使其成为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和阻碍,在此,笔者就当前检察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如何改善等方面作一些浅议:
1 鉴定主体不具专一性,难以保障鉴定效力的权威性
检察系统并非唯一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主体,各级公安、法院的技术部门都有司法鉴定权,如此一来不仅会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而且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地影响案件的进展和效率①。
在此笔者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应统一标准,严格地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各自的鉴定范围,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分类,避免重复鉴定、多方鉴定,对委托方或嫌疑方有质疑提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也应明确规定相应级别的鉴定部门进行终局鉴定,通过这一举措,有效达到保障案件进展和4效率的目的。
2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仍然难以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自诉自鉴、自侦自鉴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人员通常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因而一拿到案件涉及的财务资料等,有时甚至没有立案,只是初查线索,有的检察院因人手紧缺,司法会计人员甚至直接兼任着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两种角色。
以上这些都让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大打折扣。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建议各级检察院都应在内部强调司法会计“侦鉴分开”、“捕鉴分开”“诉鉴分开”“审鉴分开”[3]的鉴定原则,让会计鉴定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和鉴定
范围进行,保障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保持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鉴定效力。
3 司法会计鉴定在实践操作中与委托部门
之间存在着尴尬的境况
(1)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的鉴定书对其
案件并不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这在某种程
度上会造成司法鉴定只是证明犯罪事实的
辅助工具,容易导致对司法会计作用的轻
视。
(2)有时为了案件的进度或是案情涉密
等原因,鉴定人员提出的查阅案卷、讯问犯
罪嫌疑人、证人、走访单位财务人员、负责
人等要求得不到解决。
(3)不少委托单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
要求不明确、不具体,许多时候送检人员在
送检时,往往提不出一个恰当的鉴定要求,
很笼统,让鉴定人员产生无所适从感。
针对以上一些尴尬现状,笔者建议一方
面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多加强技术人员与
侦查、批捕、公诉等部门的交流沟通联谊,
得到对方的支持配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在
《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检察论坛》等一
些检察机关主办的刊物中,不时辟出专栏,
让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等部门详细
地了解司法会计的相关规定和职责范围。
4 司法会计业务和专业知识的更新难以保证
由于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换代极快,
犯罪手段和作案水平也是日新月异,这必
然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也要与时俱进,
定期进行培训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其能够
以最权威最准确的理论和标准作出正确的
鉴定结论。
但目前的现状是:有的检察院鉴定人
员不受重视,长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有
的检察院因不对外受理案件,鉴定案源偏
少,有时几个月也没有一件鉴定案件,鉴定
人员锻炼的机会较少;以上这些都是造成
鉴定人员专业水平难以提高,鉴定的科学
性难有保障的原因②。
在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
善。
(1)各级检察院都应按照高检院提出的
“科技强检”要求,加大“硬件”投入的力度,
在业务培训、购置电脑及专业用书,经常开
展技术、学术交流等。
(2)省一级检察机关或是最高检应安排
适当的时间,主持召开一定范围、一定规模
的学术研讨或工作研究会,让司法会计工
作者互相学习、相互交流,以期取长补短、
共同提高。
(3)检察院应加强与外部门的联系协
作,扩大案源,拓宽检察技术工作的技术协
助领域,可以由此发现和监督有关单位存
在的一些问题,并建议其及时预防,达到预
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5 鉴定规则的不够完善让司法会计鉴定在
某些方面易遭误解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成为目前各
司法鉴定门类的行为法则,但因法医、司法
会计、文痕检等各鉴定门类的实际情况不
同,而其后颁布的分类鉴定规则在有些方
面仍未细化,在鉴定时间、制作文书等方面
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
各鉴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详细的
鉴定方案规定,避免因规定的不明确不具
体而造成委托方和鉴定方的不同理解。
6 技术队伍不稳定,鉴定技术队伍人才流失
情况相当严重
由于检察系统的重点部门是侦查、公
诉、批捕等业务部门,因而走技术门类路线
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重视,待
遇较低,办案经费无法保障,导致在岗的检
察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工作热情不高,却热
衷于学法律,一旦通过刻苦努力考过了国
家的司法考试进入检察官序列,许多都会
离开技术部门而去到业务部门工作,从而
造成鉴定资源的极大浪费。
建议目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技术人
员一定的检察科技经费补贴,消除未通过
司法考试的司法会计人员的紧迫感,对优
秀的检察技术人员,要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符合记功条件的,要给予记功,经常调动技
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同时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起一套科
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风险激励机制,最
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检察技术人员的积极
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形成奋发向上、争
当内行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袁泉.司法会计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8.
[2]王森全.司法会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10.
[3]常远.司法鉴定通论.司法鉴定教育培
训系列教材,2010.
检察系统司法会计鉴定现状、问题及出路浅议
杨爱莲 唐启康 冯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 401147)
摘 要:检察系统的司法会计工作作为配合协助检察业务部门进行会计检验鉴定、协助侦查、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而日益
受到广泛运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发挥着有目共睹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
法会计鉴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阻碍,本文从6个方面就当前检察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问题及如何改善等方面作一些浅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 检察系统 鉴定 会计人员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0(b)-0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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