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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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投入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以及其他从事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安全投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注重实效;
(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投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安全投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全投入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安全投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安全投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
投入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安全投入管理的
日常工作。
第三章投入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国家安全投入范围包括:
(一)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国家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
(三)国家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国家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五)国家安全信息化建设;
(六)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国家安全投入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安全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投入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投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年度国家安全投入计划;
(二)下达年度国家安全投入预算;
(三)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投入项目;
(四)监督检查国家安全投入使用情况;
(五)总结评估国家安全投入效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投入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三)定期检查、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家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国家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下达国家安全投入计划或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投入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国家安全投入使用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总结评估国家安全投入效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国家安全投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