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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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市府
文号:穗府[1990]88号
发布日期:1990—10—18
执行日期:199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颁发的《人民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市市区范围内的**、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属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

党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可免征维护费.
第三条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厂矿山、商业(含)、物资供销、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贸易、邮电讯、粮食部门(按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按年保险费收入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点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九计征。

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每年每户收费二十五元。

农田、经济作物、鱼塘按面积征收,按谷折款,其中粮食作物按每年每亩收谷五公斤;经济作物、鱼塘按每年每亩收谷七点五公斤计征.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维护费由财税部门代征,上交市财专户管理.
第五条维护费每年分两期征收。

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所在地财税机关申报上一年的下半年和当年的上半年应征数额,财税机关审核后出具由市水电局印制的《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缴款书》。

纳费人在接到缴款书后的十天内应如数将维护费交入市财专户。

第六条纳费单位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年终也不视同利润进行。

第七条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十天仍不缴交的,按国家和地方府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维护费使用范围:
(一)、按省规定上交北江大堤防护费;
(二)、市、区防洪体系的建设及附属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其他有关水利建设的支出。

第九条维护费应单独设立帐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属**区制定的防洪工程维护收费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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