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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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根据《XX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对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全面管理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制定和落实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主持研究本校(园)校车安全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校(园)校车管理机构,层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本校(园)校车安全规程。
三、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落实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完善校车安全设施、设备。
四、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状况,对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
五、维护本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并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保障本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校车安全状况。
六、在本校(园)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七、本校(园)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八、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内本校(园)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XX市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九、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离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主管部门应重新与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签定《XX 市福田区教育系统校车安全责任书》,在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未签字前,原法人代表或校(园)长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签发人(甲方)及责任单位(乙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壹年。
教育部门(盖章) 学校、幼儿园(盖章)
代表(签名):法人代表或校长、园长(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