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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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某些欺骗⼿段,甚⾄也追求某些⾮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童的,属于侵犯⼈⾝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先,⾏为⼈实施了欺诈⾏为。
欺诈⾏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是虚构事实,⼆是隐瞒真相,⼆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陷⼊错误认识的⾏为。
欺诈⾏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并作出⾏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种欺诈⾏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为。
欺诈⾏为必须达到使⼀般⼈能够产⽣错误认识的程度,对⾃⼰出卖的商品进⾏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为。
欺诈⾏为的⼿段、⽅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为本⾝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这种义务,使对⽅陷⼊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错误认识),⾏为⼈利⽤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为使对⽅产⽣错误认识。
对⽅产⽣错误认识是⾏为⼈的欺诈⾏为所致,即使对⽅在判断上有⼀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为的成⽴。
在欺诈⾏为与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不是因欺诈⾏为产⽣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就不成⽴诈骗罪。
欺诈⾏为的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不要求⼀定是财物的所有⼈或占有⼈。
再次,成⽴诈骗罪要求被害⼈陷⼊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为⼈实施欺诈⾏为,使他⼈放弃财物,⾏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动售货机中投⼊类似硬币的⾦属⽚,从⽽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盗窃罪。
最后,欺诈⾏为使被害⼈处分财产后,⾏为⼈便获得财产,从⽽使被害⼈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欺骗⼿段骗取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