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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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防治水责任,加强组织管理,优化设施设备,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委托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与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防治水责任
第六条企业法人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组织和管理防治水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技术资质,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制定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进行。

并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进行防治水工作的总结、评估和安排。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1. 企业法人: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防治水工作,制定防治水的总体目标和救灾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防治水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防治水工作,组织编制防治水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进行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监测人员:负责进行矿井水位、地质情况、水质等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记录,并及时上报。

4. 维修人员:负责保养和维修防治水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应急救援队:负责制定救灾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建立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其他部门和外部环境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组织管理措施如下:
1. 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计划;
2. 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定期组织开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4. 建立防治水工作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采集和共享;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矿井水位监测系统:采用先进的水位监测仪器和自动化控制设备,对矿井水位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确保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2. 排水设备:包括排水泵站、排水管道等,用于将矿井内积水排出。

3. 防渗设施:包括井壁防渗材料、防渗帷幕等,用于防止地下水渗漏进入矿井。

4. 泵站设备:包括水泵、电机等,用于提供矿井排水和供水。

5. 防灾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设备、救生装备等,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作能力。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突发事件的场景再现和模拟;
2.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3. 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的调配和使用;
4. 救援措施的实施和评估;
5. 演练总结和问题整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要求进行,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演练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水位监测数据的查验和核对;
2. 防治水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3. 防治水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4. 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5. 防治水工作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调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周期为一年,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由监督责任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责任部门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 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防治水管理制度的;
2. 故意隐瞒或虚报防治水信息的;
3. 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停工、停产、停产、停水的;
4. 违反防治水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的;
5. 其他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矿井等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防治水管理委托责任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为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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