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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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
•【公布日期】2008.07.09
•【字号】渝移发[2008]161号
•【施行日期】2008.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移发[2008]161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根据国务院三峡办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工作,我局委托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请各区县移民局按该预案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编制好相应的应急预案。
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重庆市移民局编制二OO八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移民局职责
2.4 有关部门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发布
3.2 预防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
3.5 防汛报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抢险救灾和紧急处置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8 灾害调查与评估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灾情调查与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8.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8.3 重庆市防汛物资储备定额(附件5)
8.4 2008年汛期洪水回水(附件6)
8.5 区县(自治县)安置预案要求(附件7)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三峡工程建设进展顺利,2003年顺利实现了蓄水、通航和首批机组发电,2006年5月20日右岸大坝全线浇筑至坝顶高程185米,2006年汛后顺利实现
156m蓄水目标,2007年汛期防洪限制水位调整为144米,2008年汛期防洪限制水位145米。
但是,出现100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必须要有超156米蓄水的准备措施。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提前做好防洪度汛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超蓄情况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库底清理、地质灾害防治、航运设施等临时紧急避险的准备工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长江流域防汛应急预案(试行)》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渝府令第1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做好三峡工程2008年防洪度汛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本,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峡库区2008年汛期发生100年一遇标准洪水时,巫山、巫溪、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忠县、石柱、丰都、涪陵、武隆、长寿、渝北、巴南等15个县(区)要有超156米蓄水的准备措施。
1.4工作原则
在《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架构内,对超156米蓄水时,抓紧开展四期蓄水库底清理和四期移民阶段性验收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组织做好2008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是2008年汛期长江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救灾办负责库区移民安全度汛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移民局是库区移民安全度汛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超156米蓄水与移民相关的防汛事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超156米蓄水与移民相关的防汛事宜。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确认预警信息级别并及时向防汛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针对洪水灾害等级统一组织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2.3移民局职责
2.3.1 市移民局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的本地区2008年汛期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2)负责协调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督促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应水位线下移民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
(4)督促检查在建移民工程的安全度汛;
(5)及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移民;
(6)负责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受灾情况的核查与损失评估,并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2.3.2 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职责
(1)负责编制本区县(自治县)超156米蓄水的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2)根据回水成果设置不同频率下的回水标志;
(3)清查不同频率洪水回水线以下移民搬迁安置、库底清理、地质灾害防
治、航运设施等情况登记造册。
在清查过程中,对具备搬迁条件的,应予提前组织。
(4)会同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对四期移民尚未搬迁完成的洪水回水位以下的居民人数进行调查摸底。
(5)洪水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抢险救援。
(6)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制订的转移方案和转移路线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7)洪水灾害发生后,会同本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害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市移民局。
2.4有关部门职责
2.4.1 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统筹协调库区洪水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作好汛情预测预警工作,落实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2 市交委职责
优先安排运输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为应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证防汛抗旱指挥、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行,做好公路和工程设施的防汛工作,保证主要道路畅通。
2.4.3 市水利局职责
组织协调防汛救灾工作;组织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动专业抢险队伍,帮助灾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占、破坏防汛工程和设施行为的发生。
2.5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水,需要中央在渝单位和驻渝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政府救灾办联系协调。
应急联动表见下页。
(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发布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气象、水文部门、三峡总公司的雨量观测站、水位观测点对降雨量、实时水位进行监测,及时对汛情进行分析和评估。
(2)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前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移民局接到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应急准备。
3.1.2 洪水灾害信息
(1)洪水灾害信息主要包括:洪水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损失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受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报告;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求助移民群众。
(3)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收集灾害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报告。
对重大以上的洪水灾害,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并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3.2预防准备
3.2.1 思想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库区移民群众的防洪意识,做
好防大汛、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组织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落实责任人、防汛队伍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各级移民部门应分别组织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技术专家组;各级移民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落实防汛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 工程准备
对受三峡水库洪水影响的各类涉水工程设施,要制订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4 预案准备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制定本地区2008年汛期安全度汛应急预案,拟定库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3.2.5 通信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要加强与电信部门联系,保证汛期通信畅通。
3.2.6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部门根据不同频率洪水需转移的移民人数,向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物资需求量。
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统筹配置。
移民部门不进行防汛物资储备。
3.2.7 防汛检查
市移民局组织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检查预案编制、防汛物资及防汛宣传情况;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重点乡镇检查工作。
对三峡库区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工程依法强制拆除。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监测系统
以市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络发布相关汛情信息和防汛救灾指
令。
3.3.2 各频率洪水水位
市移民局督促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设置不同频率的洪水标志,并编绘洪水水位图,对重点区域作出醒目标示,并下发至有防汛任务的乡镇。
3.3.3 防御洪水方案
按照《2008年汛期长江三峡-葛洲坝防洪调度方案》,确定的三峡水库不同频率洪水回水位,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3.4预警级别
3.4.1 洪水等级
2008年汛期,三峡工程2008年汛期汛限水位为145米,但是出现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灾害时,必须要有超过156米蓄水的准备。
20年一遇以下洪水基本无影响,因此本预案要防御的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3.4.2 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警戒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以下1米设为警戒水位,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通知区县移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防汛队伍开展不间断巡查,严密布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保证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作为保证水位,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立即启动安全度汛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4.3 预警级别
20年一遇洪水对应的预警级别为重大(Ⅱ级),警戒水位线用橙色标志。
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对应的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对应的回水水位线用红色标志。
3.5防汛报警
汛情发生时,库区乡镇移民办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移民局报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89079111,市移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7863233、67734892。
4 应急响应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移民部门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
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进入应急状态,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对应洪水等级及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4.1.2 汛期各级移民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上报洪水灾害信息。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库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市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
4.1.4 洪水发生后,由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报告情况。
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移民部门及防汛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汛情,区县移民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县移民局通报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直至汛情结束,全面跟踪掌握移民转移安置情况,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应急预案迅速转移移民群众,及时落实
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指导转移安置工作。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相关乡镇移民办,启动Ⅰ级响应,各乡镇政府、移民办组织受洪水威胁移民,按度汛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地向安置场所转移。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20年一遇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昼夜值班,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预案转移安置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视灾情发展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转移安置。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乡镇移民办启动Ⅱ级响应。
移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率有关人员到沿江查看灾情。
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立即组织受洪水威胁的移民群众,按度汛应急预案制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向安置场所转移。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通过市移民局信息管理系统,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现互联互通,高效有序处理防洪应急信息。
4.4指挥和协调
移民安全度汛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和相关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
导,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具体协调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1 发生重大洪水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市移民局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救灾,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4.2 发生特别重大洪水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移民部门、成员单位和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参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确定,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成员由指挥长确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人员疏散、安全防护、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社会动员、灾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4.5抢险救灾和紧急处置
4.5.1 发生重大洪水时,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应急预案,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在辖区范围内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4.5.2 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进行监控,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供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
4.5.3 处置洪水灾害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4.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1 各级移民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6.2 对转移安置的群众,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衣被、食品、药品以及临时居所,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的义务。
4.7.2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救灾。
4.8灾害调查与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后,区县移民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成因、灾情、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分析,对灾情和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形成报告送市移民局。
市移民局对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4.9新闻报道
4.9.1 库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汛情监测、统计、分析、预测、上报,并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4.10应急结束
4.10.1 汛情结束后,由发布应急信息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赔)偿。
4.10.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减少灾害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要求,库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有线通讯、无线通讯或其他通讯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雨情、水情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群众转移安置通知,按预案确定路线进行人员、财产转移。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洪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器材,依托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储备,区县移民部门应事先向防汛抗旱指挥部了解储备数量及存放地点,制订快速运输方案。
5.2.2 队伍保障
库区防汛救灾主要依靠当地的抗洪抢险专业队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组建移民群众抢险队。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在重点防洪河段选拔20至30名有抢险经验的人员组成群众抢险队伍,负责承担移民群众转移及重要物资抢运。
5.2.3 供电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移民部门要加强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应急抢险供电需要。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
证转移安置群众、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移民部门加强与交通部门联系,切实做好交通保障。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移民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保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7 物资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要加强与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了解防汛物货储备情况,确保防汛救灾物资需要。
5.2.8 防汛经费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应急资金预算,在灾害发生时经请示市移民局同意后使用。
防汛应急资金在移民项目资金中作预安排,事后由市移民局请示国务院三峡办安排专项资金归垫。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利用先进技术,保证市移民局与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进行防汛异地会商;利用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库区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3.2 抗洪抢险专家支持系统
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市移民局统一协调,派出专家组,依靠各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5.4宣传、培训
5.4.1 公众宣传教育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乡镇政府加强宣传,增强库区移民群众的防洪和减灾意识,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移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5.4.2 培训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应急和实施应急预案的业务培训。
6 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移民群众,由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协同有关乡镇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对转移安置移民所征用、耗费物资和支出的劳务费用,由区县移民局在年度项目经费中先行垫支。
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疫病暴发。
移民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并对受灾严重的移民要给予救助。
灾后重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6.2社会救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社会或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分配。
6.3保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了保险的移民群众,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4灾情调查与评估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情调查报告。
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主要包括:受灾人数,淹没房屋和财产损失,农作物受灾
损失,企事业单位受灾损失,水毁道路、桥梁、电力、通信、广播等设施损失,以及转移安置征用、耗费的物资和劳务费用等。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尽快将灾情及损失情况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局。
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上报的受灾情况与损失进行评估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 汛期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汛期一般指每年的5月30日至9月20日。
7.1.2 洪水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洪水指暴雨引起的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 洪水预报
根据前期和现时已出现的降雨、水位和气象等要素,对洪水的发生和变化做出预测。
主要由水文局、长江上游水文局、三峡总公司等提供权威的预测预报信息。
7.1.4 暴雨预报
根据前期气象资料,对未来某一地区可能发生的暴雨天气进行预测。
7.1.5 重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紧急防汛期
当三峡水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