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下属企业专利侵权被判赔300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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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下属公司专利侵权被判赔300万-
记者昨日独家获悉,因侵犯技术专利权,中石油下属公司近日被判赔300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须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与此同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建设公司将共同赔偿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4月,本报曾报道此案一审开庭的审理情况。

当时,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2005年,海通途公司经专利权人陈泽的授权,合法取得了名称为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并于2007年就该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与工程建设公司进行谈判,但由于中石油公司重组等原因合同没有最终签订。

可随后海通途公司发现在以中石油公司为业主、大港油田分公司为管理单位、管道工程公司为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公司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大港埕海油田(一期)海洋工程埕海四号进海路部分建设中,未经专利权人和海通途公司许可,实施了上述专利。

海通途公司认为,这侵犯了专利权人和该公司的专利权,因此将中石油告上法庭,并索赔600
万元经济损失。

中石油方面则强调,海通途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中石油相关公司并未侵权、专利技术不成立,希望法院终止审理,好早日使上市公司中石油摆脱负面影响。

不过,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2日,陈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2006年11月15日获得授权。

专利号为:ZL02135334.4。

现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所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陈泽告诉记者,自己的专利权为工程节省了30%-40%成本,以往2亿-3亿元的工程经过此技术建设将项目成本压低到1亿元左右。

而以总项目成本5%-6%的份额索要赔偿是合理的。

而且他认为涉及近海路工程建设的各种项目,只要采用其技术都能大幅度节约成本,所以索要600万元并不过分。

但就赔偿数额一事,法院则认为,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海通图公司虽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但都未涉及该工程的总体造
价、利润率等,故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参考海通图公司以往与他人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确定为300万元。

记者昨日从海通途公司了解到,中石油的赔偿款将很快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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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中石油集团当年在伊拉克战后首次石油合同招标会上以相对较高代价赢得的鲁迈拉油田合同,并不像部分舆论说的
那么不划算。

中石油集团昨天宣布,伊拉克当地时间5月28日2时45分,超级油轮九华山号满载200万桶原油缓缓驶离伊拉克巴士拉港口。

至此,中石油在伊拉克合作项目提取的首船原油起锚发运,将横渡印度洋运往中国。

这也是中石油在伊拉克地区所有服务合同中
的第一次提油。

中石油集团有关人士表示,此举使鲁迈拉项目成为伊拉克第一轮和第二轮国际招标项目中,第一个实现提油及开始成本回收的项目。

该船油销往中国后将保证国内炼厂供应,并对这一地区后续的销售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这标志着中石油伊拉克公司鲁迈拉项目已开始成本回收,获取服务报酬,并迈入滚动发展阶段。

鲁迈拉项目是在伊拉克第一轮国际招标中唯一成功中标的巨型油田项目,是中石油在伊拉克石油战略合作的三个项目之一。

2010年7月1日,由中石油、BP公司和伊拉克南方石油公司组成的联合作业机构正式实施对油田作业接管。

2010年12月25日,在联合作业机构的通力合作与共同努力下,鲁迈拉油田提前实现原油初始产量提高10%的目标,兑现向伊拉克政府的承诺,并具备启动投资回收程序的必要条件,实现投资方和资源国利益双赢的格局。

中石油集团昨天同时披露,今年年初以来,面对伊拉克复杂局面和多重困难,中石油伊拉克公司继续加强与伙伴公司BP之间的紧密合作,一方面加强政府公关,推动伊政府对项目的各项审批;一方面积极敦促加快《原油出口协议》的签署进程。

经过3个多月的不懈努力,于4月12日联合签署《原
油出口协议》。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在当时招标中,伊拉克石油部为数个油田提出的超额生产报酬是最高每桶2美元。

当时有多家石油公司高层人士称这个报酬标准难以接受。

据悉,大多数石油公司要求的报价都是每桶2美元的两倍以上,最高要价达到这个报酬的10倍
以上。

而中石油集团与BP组成的联合体提交的超额生产报酬是每桶3.99美元,但最后接受了伊拉克石油部每桶2美元的报酬条件,获得了这一首轮招标中唯一成功拍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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