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通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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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通用守则
煤矿安全生产通用守则
第 1 条本公司全体员工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 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隐患厂房、设备、工艺装置,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
遇有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 3 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打闹嬉笑,禁止干私活,禁止离岗、串岗、睡岗。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负责的设备或工作交给他人操作,也不得动用他人负责的设备。
第4 条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上班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也不能赤脚、赤膊、敞衣或穿背心、短裤工作。
第 5 条禁止酒后上班和在班饮酒,禁止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
在岗位上要保持清醒头脑,始终把安全生产牢记在心。
第 6 条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精心操作。
经常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运转中设备的运转严禁擦试、修理和加油,不准冒险操作。
第7 条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处的清洁卫生,畅通无阻。
厂房内禁止放置杂物;地沟窨井必须用盖板盖好,水池周围应有保护栏杆。
第8 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非连续作业的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关好门窗。
第9 条严禁用苯类、汽油或其他化学物品洗衣服、洗手、刷地板等。
禁止在煤气管道、蒸汽管道等管网上晾晒物品和放置可燃物品。
第 10 条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摆弄、装拆、修理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并有岗位人员在场监护。
非焊工或未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禁止焊接作业。
第 11 条要害部位、一级禁火区域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进入人员要履行登记手续。
进入禁止区域,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需在禁火区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 条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起的重物下通过或停留。
不准在电焊、气焊、多层作业、高层作业、起重作业等危险场所逗留。
生产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并应遵守警告牌的规定。
第 13 条化工生产用的塔、罐、槽等容器设备应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
进入化工容器内检修或清理应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4 条厂内车辆要按指定道路通行,要注意并遵守各种警示标志和警报信号,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
厂内干道的十字路口、丁字路
口以及厂内主干道沿途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第 15 条消防器材和设备应按消防规定配齐,禁止移作他用。
安放地点周围不得摆放其他物品,消防器材要班班交接。
第 16 条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或险肇事故时,应及时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