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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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船舶的⼀⽅,当对⽅不履⾏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各国通过海事法规定了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修船⼈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未履⾏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1、法定性。

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需当事⼈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

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修船⼈等海事债权⼈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占有的债务⼈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

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等海事债权⼈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

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般海事债权之前。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船舶留置权的含义以及特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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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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