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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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管理行为,保障幼儿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本招生管理制度。

二、招生对象
1.招生对象为户籍在本城市的3-6岁儿童。

2.优先录取的对象是当年到龄儿童以及已经入读本幼儿园的幼儿。

三、招生计划
1.每年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合理的招生人数。

2.各幼儿园按政府下发的招生计划执行招生。

四、招生政策
1.招生政策公开透明,不得歧视任何个体或群体。

2.根据本地区乡镇规划,合理分布资源,满足居民就近入学的需求。

3.对不同背景、不同居住地的儿童采取合理的比例安排,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分散。

五、招生程序
1.了解招生信息:幼儿园及时公布招生公告,包括招生条件、时间、招生名额等。

2.报名登记:家长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报名表,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3.抽签: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招生人数时,进行公开抽签,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录取顺序。

抽签方式应当采用公证机关的监督和认证。

4.学位确认:根据抽签结果,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家长到园确认学位。

5.缴费办理:确认学位后,家长需按时缴纳学费、杂费等相关费用。

6.入学报到:家长按规定时间到园完成入学手续,提供相关入学证明材料。

六、录取原则
1.公平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2.平衡原则:保持各类户籍幼儿的比例,避免资源过度倾斜。

3.就近原则:优先满足居住在幼儿园附近的儿童的需求,减少幼儿交通负担。

4.兄弟姐妹原则:对于已入读幼儿园的兄弟姐妹,优先录取。

七、违规处理
1.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招生行为,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2.对招生中的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向执法机关报案。

3.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将撤销其招生资格。

八、监督机制
1.监督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

2.投诉处理: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招生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监督检查:定期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修改或者废止另行发布。

2.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政府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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