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精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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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拟对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在不超过三环区域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和管理。

二、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含2.5吨)以下小型货车,中大型车为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大型车为10吨以上货车。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

(一)客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四、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
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以贵阳市三环线划分区域为准。

“一环”是指由北京路、枣山路、浣纱路、解放路、市南路、宝山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环”是指由北二环、甲秀北路、甲秀中路、甲秀南路、西南环线(南二环)、东二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三环”是指环城高速路合围成的区域以及新添寨片区的航天大道、龙广路、新添大道、高新路、水东路等道路合围成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客车站、殡仪馆配套停车场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
2、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7:00—22:00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及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注:1、医院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工2、其他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7:00—22:00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客运车辆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
2、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7:00—22:00累计收费室外停车场不得超过15元,室内停车场不得超过20元。

4、为举行大型活动设置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
5、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执行市物价局筑价费[2011] 7号文。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1、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
(1)小区内固定停放收费标准(需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注: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经营者可向下浮动。

2、对购买车位业主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车主与经营者协商定价。

(2)小区内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
2、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7:00—22:00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其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1)一环至二环路段(含)内: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
2、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2)二环外至三环路段:
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收费;
2、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其所在区域、供求状况、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在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同意并加盖收费备案专用章及公示合格后方能实施收费。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收费公示制度,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各执收单位持停车点的相关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白底黑字。

(二)对出现的未经批准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未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范围:进入车站、码头、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进入游览参观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废止执行。

贵阳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抄:省物价局、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2011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200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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