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03]4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
补充意见
正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金政办发〔2003〕4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区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市区各开发园区凡一次性筹集政府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费。
分期缴费应以确定参保人员和资金总额为前提,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其中首次缴费额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缓缴期最长不超过5年,缓缴部分按4%的年利率计息,利息应每年支付;同时根据土地出让预期收益划出相应面积的土地,抵押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出让后多退少补。
对乡镇开发园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条件的可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条件暂不成熟的,原则上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及本补充意见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由乡镇自筹资金、自求平衡、自我发放,待条件成熟再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各乡镇的开发园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开发,尽量多征用山坡地,减少耕地征用量,有条件的可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尽量减少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二、被征地农民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前5年(2004年至2008年)每年提高10元。
其后,视经济
发展状况再行确定。
三、对在参保时及参保后的5年内年龄达到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补贴资金及收益中支出。
四、个人缴费标准增加0.4万元一档。
个人缴费0.4万元的,相应按月发给养老金80元。
五、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应细则。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