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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荣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保升级及焚烧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荣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保升级及焚烧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查,对该报告书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你单位荣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现有2台350t/d机械式炉排炉、2台30t/h单锅筒自然循环锅炉,配1×12MW 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15MW发电机组。

项目服务范围为荣成市城区和荣成市各乡镇的居民生活垃圾,同时协助威海处理部分生活垃圾,并担负着荣成市64万m2民用供暖以及周围约20t/h的工业用汽。

随着垃圾量的增大,你公司拟投资8692万元扩建1×350t/d机械炉排炉,配套1×30t/h 单锅筒自然循环锅炉,日处理能力350t/d,同时对现有工程进行环保升级改造。

项目新增占地10673.39m2,总用地面积30277.28 m2,其中扩建工程占地14890.27 m2,环保投资2760万元。

项目新增定员10人,项目按24h/d、单台焚烧炉年运行8000h,年处理垃圾量约12.78万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日处理垃圾量1050t/d,年处理生活垃圾38.33万吨。

扩建项目辅助与公用工程部分依托现有工程,办公与生活设施全部依托现有工程,产生蒸汽送现有工程1台12MW凝气式发电机组,用于供热与发电。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金属排放总量符合我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经审查,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扬尘污染。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地貌,进行地面硬化,栽种植被等;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建筑垃圾。

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采用噪声强度低的施工机械和作业车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除工程必须,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外,严禁在12:00—14:00、22:00—6:00期间施工;提倡文明施工,减少施工中不必要的撞击、磨擦等噪声;施工前建设2.0米高的安全降噪围墙。

施工噪声
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要求。

施工期建设单位需将施工人员安置在有污水管网的区域食宿,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进入荣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中送荣成市孔家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置。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燃油机械、运输车辆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等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二)做好垃圾进场管理及生物性污染防治工作,除点火和助燃使用轻柴油外,本项目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应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防止垃圾暴露、散落和滴漏,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杀菌、灭活措施。

(三)加强营运期废气的治理。

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要落实炉内烘烘温度、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要求、保证焚烧工况,焚烧烟气须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干法)旋转喷雾反应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工艺系统处理后,通过配套新建的高度为80m烟囱高空排放。

烟气净化系统除尘、脱硫、脱硝、脱氯、重金属去除效率应分别大于或等于99.75%、90%、55%、99%、90%。

主要污染物SO2、HCl、NO X、CO、Hg、Cd、Pb、As、Cr、Tl 、Cu 、Co、Ni、Mn、Sb、烟尘、二噁英等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要求,SO2、NO X与烟尘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一般控制区第四时段标准。

项目新建的活性炭粉仓、消石灰仓和灰库均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8%),依托现有工程的水泥仓须设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一般控制区第四时段标准经排气筒外排。

项目须在垃圾卸料厅进出口处设置风幕,垃圾库全密闭设计,在现有除臭系统处并联建设一套除臭系统,顶部设置带过滤装置的一次风和二次风抽气口,将垃圾库臭气抽入焚烧炉膛内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卸料大厅与垃圾坑维持负压状态;焚烧炉检修时,送至卸料大厅顶部除臭装置除臭,厂界无组织的废气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经荣成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部门审批确认,该项目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必须分别控制在30.28吨和109.03吨以内。

重金属排放量须控制在:烟尘10.48 t/a,HCl 6.06 t/a,SO2 30.28t/a,NOx 109.03 t/a,CO 30.28 t/a,HF 1.21 t/a,汞0.18 kg/a,镉0.91kg/a,铊0.0145 kg/a,铅11.65 kg/a,铜4.12 kg/a,钴43.06 kg/a,镍15.02 kg/a,砷11.63kg/a,锰22.23 kg/a,锑6.9 kg/a,铬37.31 kg/a与二噁英0.0606 TEQg/a。

报告书确定的该项目废气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你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四)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渗滤液、卸料平台冲洗水、生产废水、主厂房冲洗水与生活污水。

渗滤液与卸料平台冲洗水须依托于荣成市固废综合处理与应用产业园有限公司扩建后的孔家庄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要求入排现有污水管网,生产废水首先回用于工艺用水单元,部分不能回用的循环冷却排污水以清净下水形式排至雨水管网,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及主厂房冲洗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5)一级B要求排至市政污水管网。

化水车间浓水、反冲洗废水用于除渣与飞灰固化,不能全部回用的与部分循环冷却排污水用于烟气净化用水;锅炉排污水与剩余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经冷却后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

项目须在厂区东侧新建事故水池,事故水池按照600m3容积建设,须能够满足全厂事故状态下的废液暂存,要与本项目同步建设完成。

项目采用严格的防渗措施,对厂区地面、废水的收集、处理、输送系统、垃圾焚烧间、垃圾贮坑、灰仓、炉渣仓、飞灰固化车间、渗滤液收集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确保不污染地下水。

经荣成市总量部门确认,该项目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氨氮年排放总量必须分别控制在2.57吨、0.34吨以内,为该项目排入荣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自控总量指标值。

(五)项目须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加装消音装置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厂界外2类区标准要求。

项目吹管噪声须采取加装消音器、设定吹管方向等措施,并采取蒸汽加氧吹管法降低源强;须在吹管前15天上报我局,同时在半径1000m范围内张贴告示,告知吹管时间、噪声强度,通知附近居民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吹管噪声的污染。

(六)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工作。

炉渣须进入孔家庄垃圾填埋场填埋,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处理与应用项目建成后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首先进行固化处理,根据项目实际生产中的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毒性鉴别报告进行处置;如果固化飞灰满足填埋场入场要求,其运送至孔家庄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专区填埋,否则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进行最终处置;生活垃圾与废除臭活性炭进入焚烧炉焚烧;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与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负责转运处置,并实行联单管理;须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防止流失、扩散,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
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七)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备应急装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应定期组织演练。

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保证一旦出现事故,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将事故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八)规范排污口建设。

排污口须按规范化要求建设,并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须按规定设置烟气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须安装烟气、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和DCS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要求,实施二噁英监测。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必须向我局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随着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断调整,该项目必须执行新的相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本《报告书》及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如五年后方开工建设,必须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荣成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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