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开箱检验、安装前保管及缺陷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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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开箱检验、安装前保管及缺陷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设备开箱检验、安装前保管及设备缺陷处理,都是对设备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有效控制这些环节,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在建工程的主设备、附属设备及其它配套设备。

1.3 本制度中关于设备缺陷处理的规定,适用于设备开箱检验时发现的缺陷,也适用于在安装、试运、调试阶段发现的设备缺陷。

2 职责
2.l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设备保管承包单位主持开箱检验和质量保证工作。

乙供设备由承建单位主持开箱检验和质量保证工作。

2.2 设备保管单位应做好设备在保管期间的养护工作,保证设备状态不低于开箱检验时的水平。

2.3项目监理部应见证所有设备的开箱检验过程,并对设备在安装之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要求
3.1 设备开箱检验前应做的工作:
3.1.1 开箱检验的时间由建设单位会同安装单位根据安装进度需要确定。

3.1.2 主持开箱检验的单位应填写设备开箱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审批。

3.1.3 主持开箱检验的单位应确保设备开箱检验时的人力、器具及机械及时到位,做好设备接收准备,必要时应提出卸车、运输的应急响应计划。

3.1.4 在现场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单重在20吨及以上的设备或现场卸货的大件设备(如锅炉汽包、主变等)应洽商直接运至设备组装场地,并将检验后的保管工作直接交由安装单位负责。

3.1.5建设单位、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制造厂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都应参加主要设备的开箱检验工作,对进口设备还应邀请商检局和厂商代表参加,是否请设计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确定。

主持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所有参加单位。

3.2 设备开箱检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3.2.1 查看包装质量经过运输后有无破损;
3.2.2 查看设备及附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是否符合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规格、数量;
3.2.3 查看设备及附件外观有无破损、腐蚀和缺陷;
3.2.4 核对随设备供应的配件和材料的数量及质量;
3.2.5对某些特殊设备如主机、主变、充油、充气保护的设备等,在开箱检验时要进行品质检验的测试。

3.2.6 核对设备的装箱资料是否同订货合同要求相符,设备资料一般应包括:
(1)设备清单;
(2)设备总图;
(3)基础外形图、荷载图;
(4)性能曲线;
(5)安装说明书、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6)产品质量证明,出厂试验记录和证明、保证书、合格证。

资料上应应标明设备批号和系统号、箱件号。

3.2.7 开箱检验时对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具和仪表等都应造册登记。

订货合同中特别为生产维修订购的备件,应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及一切控制保护装置的专用附件,也应交建设单位保管,安装、调试需用时,可办理手续借用。

3.2.8开箱检验时主持单位应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发现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由参与开箱的相关人员签字。

3.2.9对于不需要开箱的裸件运输设备,卸车保管单位应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通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到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3.2.10 对设备开箱检验时发现的缺件、损坏、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应经过参检共同研究后由主持单位整理出设备开箱检验纪要,明确责任,提出落实处理方法、费用和时间要求,参加检验的各方都应予以确认。

3.2.11 已经经通知而未参加开箱检验的单位,将被视为认可开箱检验结果。

3.3 设备在安装之前的保管工作
3.3.1 在设备开箱检验后,设备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设备入库手续,并且应将
验收完好的设备与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设备分别摆放,并作好设备状态标识。

3.3.2 设备贮存应做到区域和类别标识清楚,可按汽机、锅炉、电气、仪控等大类划区贮存,也可按坐标定位法定点定置贮存。

3.3.3 贮存环境和方式应满足设备本身的要求,精密仪器、仪表应贮存于保温恒湿库;有防冻要求的设备(如蓄电池、衬胶容器、电气仪控设备等)应贮存于暖库;电气、仪控设备、开箱后的零配件等也应贮存于室内库。

一般的室内库、棚库和露天堆场,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起重等设施,并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3.3 保管期间各类库房应整洁有序,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盗设施,设备的放置应符合设备本身的要求:横放或竖放、朝上或朝下。

3.3.4 需要保养维护的设备在保管期间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保养维护,并应做好保养维护记录。

3.3.5 露天存放的设备应做好防雨、防火、防锈等工作。

3.3.6 经过一段时间贮存的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金属检验项目的复检,复检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并提出复检报告,项目监理部应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核。

3.4 设备缺陷的处理
3.4.1 对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设备保管单位要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拍照),并及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报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方面交涉,由责任单位负责缺陷处理,消缺完毕后应填报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核验,有关单位签字确认。

3.4.2对在安装、试运、调试阶段发现的设备缺陷,发现单位应及时填报设备缺陷通知单报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同时应停止缺陷设备的安装、调试或试运,并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缺陷处理程序。

3.4.2.1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和设备安装单位,应共同对设备的缺陷进行评定、分类,安装单位应对缺陷设备进行挂牌、标识、隔离。

3.4.2.2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设备产品说明书,设备缺陷依据其影响设备质量的程度,可分为:轻微缺陷;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

在设备缺陷处理前应就处理方案和处理费用与设备供货商的工地代表达成一致意见。

3.4.2.3 对设备性能无影响的轻微缺陷,可由安装单位负责进行现场消缺处理。

3.4.2.4对设备性能影响较小的一般设备缺陷,建设单位应通知设备供货商到现场进行处理或与安装单位共同负责在现场处理。

3.4.2.5对设备性能影响较大的严重缺陷,应由设备供应商应会同安装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设备缺陷处理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能在现场处理的设备缺陷尽量在现场处理,在现场无法处理时应进行返厂处理。

3.4.2.6 设备缺陷处理完之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负责处理的单位应填写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报有关单位验收。

轻微缺陷经项目监理部验证后即可;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经项目监理部验证后,还应报建设单位验收。

3.4.2.7 设备缺陷处理程序完毕之后,安装单位应拆除“设备缺陷单”标识牌(或隔离设施)。

3.4.3 当有关各方对设备缺件、损坏、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及责任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各有关方面(制造厂、承包商、项目监理部等)进行讨论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当工期紧迫时,订货单位有权请某单位先行处理,等上级调解后,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 设备的紧急放行
3.5.1 对于确因工程急需,开箱之后部分需要通过试验或化验才能得出结论的检验项目如果来不及检验,可由安装单位填写紧急放行申请表,写明理由并约定补检时间,报项目监理审查、建设单位审批,获得批准之后可以先行安装。

3.5.2 紧急放行只限于非关键部位的,并且能够事后进行补检和更换的设备或设备部件。

3.5.3 安装单位应在紧急放行设备的适当位置上做出明确标识,并作好记录。

3.5.4 经补检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安装单位必须立即更换。

3.5.5 紧急放行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完成所用的检验和试验,并在分部试转和整套启动试验前全部完成。

4 记录
4.1 设备开箱申请表
4.2 设备缺陷通知单
4.3 设备处理方案报审表
4.4 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
4.5 紧急放行申请表
5 文件的解释
本制度由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

设备开箱申请表
工程名称:编号:
设备缺陷通知单
工程编号:编号:
设备缺陷处理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
工程编号:编号:
紧急放行申请表
工程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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