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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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教练员的继续教育,落实文明教学、文明服务、安全生产、 车容车况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对学员的投诉,驾培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按照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安排教学活动。 驾培机构应当依法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练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手续,维护教练员的合法权 益。 驾培机构在分配教学任务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教练员应当遵守驾培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 响教学秩序。 驾培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 第十六条
学员教练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驾培机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学员科目结业考核合格后,可自主或通过驾培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考试,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考试。 学员应当遵守驾培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非本驾培机构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办法全文
总则 资质管理
经营管理 学员教练
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机动车(专门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 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技能,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 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办法
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办法
目录
01 管理办法
02 办法全文
基本信息
《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2014年4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驾培机构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不得妨碍驾培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驾培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 绝、妨碍、阻挠。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投诉号码和通信,受理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的机构或部门在受理投诉之日 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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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 罚款: (一)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或未出具培训收款凭证的; (二)不履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学员变相加收培训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学时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培训的; (五)未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教学场地、教学 车辆、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驾培机构的教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申办的驾培机构,其教学场地应为自有土地; (二)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驾培机构,在已取得的许可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许可的,其教学场地应当为自有 土地或者依法租赁的土地,租赁土地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六年; (三)教学场地规模应当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相适应。 第十条 驾培机构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申办的驾培机构应当配备自有教学车辆100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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