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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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范文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____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____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____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____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____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____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____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____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____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
2、企业经理具有____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____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____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____人。
4、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____万元以上。
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6、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二)经营范围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____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
2024年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确保国家核心利益和重要利益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涉及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军队、科研院所、高校等。
第三条三级保密资质是指具备了一定的保密管理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承担一定程度的保密工作和责任。
具体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规则由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是指对具备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保证其保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有效性。
第五条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科学、公正、透明、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三级保密资质的管理
第六条三级保密资质的申请和认定由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三级保密资质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和保密工作经验;
(二)具备有关保密技术和设备的申购、使用和维护能力;
(三)具备对保密信息进行分级、标记和存储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对本单位或个人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能力;
(五)具备应急保密工作和事件处理的能力;
(六)其他符合保密资格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三级保密资质的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并在相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三级保密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主动向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条对于已经具备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和义务,接受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三级保密资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具备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保密措施的完善程度;
(三)保密责任的履行情况;
(四)保密培训的开展情况;
(五)保密漏洞的查找和整改情况;
(六)其他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对具备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保密违规行为,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保密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警告、扣减评定分值、撤销保密资质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三级保密资质的撤销和复审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保密事故发生或者保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其三级保密资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被撤销三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经复审合格后重新获得资质。
第十七条三级保密资质的复审程序和标准由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由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以上为2024年三级保密资质归口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以国家保密局或各地区保密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