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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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上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情分析】
考频:★★
2008年单选,2009年多选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律关系。易出多选题,大家要重点掌握。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多选
法律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自然物:土地、森林①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
【案例】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
【解释1】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主体和客体”的区别。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著作
B.荣誉称号
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D.人的眼角膜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知识产品”;(2)选项B: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道德产品”;(3)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属于“人身”的范畴。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事实
】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律事实。纪念【小编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
法律事实
【解释】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2.法律行为
【解释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行为和事件”的区别。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
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释】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解释1】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