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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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应发挥作用的领域
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两局的转隶,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这一改革措施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执法等的监督工作中发现行 政执法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监察委追责。 监察委除了把依法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外,还要把发现的生 态环境、土地、林地被破坏等公益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院查处。建立互相配合平台。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 处分决定;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 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 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仍然存在,其诉讼监督职能也依然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并未因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而改变,需要追究刑责的仍然需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 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运行机制应当各有侧重。 前者,侧重监督执法;后者,侧重诉讼监督。
首先,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工作立足于刑事公诉、批捕,公益诉讼成为其 突破点。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享有强制调查权。检察机关可以与监察委员会建立常态的线 索交流机制,对于公益诉讼中无视检察建议的机关,可请求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反馈, 这对于公益诉讼之外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的威慑力也有所提升。 其次,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更加明显,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诉讼监督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在职能上亟待厘清。从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行使的职能来 看,其性质具有监督和执法的双重特点。从试点地区停止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监察 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拥有调查权,其中的留置措施似乎取代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 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即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并未行使检察机关原有的侦查权,特别是 实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原有职权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2018年3月17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 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
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
的作用。监察委员会分担一部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但检察机关不应只在
各项诉讼中发挥监督职能,还应当大力开展新增加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 施检察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充分体现监督制约其序构建与衔接
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两机关将需要大量的业务协作,应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 移送受理、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等,为开展业务协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腐败局。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 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宪法宣誓仪式。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多头反腐”的被动局面,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对公职人员 监察的全覆盖。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势必对既有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产生 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所受影响尤为明显。
二、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机制探索
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督执法机关,在“监督”上如何分工以及在职务 犯罪处理上如何衔接,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既是热点、焦点问题,也是亟待厘清且颇具复 杂的问题。需要讨论的问题不仅是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案件中拥有的调查权还有刑事诉讼 的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反腐机构等隶转到监察委员会的侦查权是否变成了调查权?还包括 《决定》暂停实施的侦查权是否检察机关依然拥有。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
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
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 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 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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