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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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活力,使企业更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推行、完善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条件
1、根据公司定员编制未被聘任上岗的;
2、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员工本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要求并经公司同意待岗的。

二、待岗时间和待遇
1、待岗时间最长两年,到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可延长待岗时间。

2、待岗期间原则上可不再上班。

公司有空缺岗位聘任时,待岗员工可以申请参加竞聘上岗;也可以随时提出自谋职业或参加社会就业。

3、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发放待岗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总公司统筹金后,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停发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

4、待岗期间如待岗人员已通过自谋职业或社会就业重新工作,自重新工作之日起最迟三个月内应通知公司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停止待岗待遇。

已重新工作未及时向公司申报,属待岗职工违纪违约,除追回多发的待遇外,并需支付多发待遇25%的违约金。

5、若企业安排员工上岗,员工不服从企业的安排,且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范畴的,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关手续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处理待岗工作事宜的承办部门。

2、由公司安排员工待岗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待岗员工本人签订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办理调整待遇、交接工作等其它具体事宜。

待岗待遇自公司批准之日的下月开始执行。

如本人有不同意见,不愿签订待岗协议,除继续做好工作外,待岗待遇仍
按期执行。

3、本人主动提出待岗的,由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所在部门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其它手续同上条。

员工待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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