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
【发文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8年2月28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8年3月22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
已消失等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予以废止。

凡予以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一、《葫芦岛市海洋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
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征求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经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修改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将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葫芦岛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市政府令第185号)
将第十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
(二)涉及行政补偿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还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
制发日

废止理由
1葫芦岛市涉案
物品价格鉴证
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9号
2000年
9月27

已被《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2016〕84
号)涵盖。

2葫芦岛市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15号
2000年
11月
13日
上位法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原办法已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不一致。

3葫芦岛市征地
补偿安置暂行
办法
市政府令
第44号
2002年
11月
19日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5〕38号)
替代。

4葫芦岛市征地
补偿安置争议
裁决办法
市政府令
第114号
2008年
7月21

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替代。

5葫芦岛市价格
调节基金管理
办法
市政府令
第134号
2011年
5月18

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物价局联合制发的《关于
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5〕982号)要求,2016年1月1日起
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原办法实际上调整对象已消
失。

6葫芦岛市地震
安全性评价和
抗震设防管理
办法
市政府令
第143号
2012年
3月1

与《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规定要求的通知》(中震
防发〔2015〕59号)中的规定不一致。

7葫芦岛市人民
政府关于开展
城镇住房用地
登记发证工作
的通告
葫政告字
〔2003〕4

2003年
5月8

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涵盖。

8葫芦岛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管理整治
市容市貌的通

葫政告字
〔2008〕3

2008年
5月15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
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号)替代。

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