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出现“表”“账”不一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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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出现“表”“账”不一的原因是什么
建云
【摘要】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都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以下简称《主表》)第40行中,出现“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大于或者小于汇算清缴调整前年末“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的情况.请问,出现“表”“账”不一的原因是什么?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2(000)001
【总页数】3页(P44-46)
【关键词】汇算清缴;“表”;原因;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申报表;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
【作者】建云
【作者单位】平泉县正红财务代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问: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都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以下简称《主表》)第40行中,出现“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大于或者小于汇算清缴调整前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的情况。

请问,出现“表”“账”不一的原因是什么?
答: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出现“表”“账”不一的原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方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涉及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亏损弥补等项内容,每一大项包含若干小项,并且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如:对于不同的收入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有的免税;对于不同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有的允许扣除、有的不允许扣除,允许扣除的有的可在发生当期(指当年,下同)直接扣除、有的则需要在相关的经营期(指年,下同)或者税法规定的经营期限内分期扣除,等等。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核算准确,只是预缴时丢项或计算错误,或者按照税法规定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准确并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参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项目,如视同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境外所得应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等等,就不需要对相关账户进行调整,直接将影响的所得税额作借记或者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或者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处理就行了。

而对于多提少提的折旧、多转少转的销售成本等,则必须先作出借记或者贷记“折旧”和“库存商品”、贷记或者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处理后,再确定应缴纳或者应退还的所得税数,作出借记或者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或者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与平时预缴的税额相比,对于调增的所得税额,最终要通过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处理,对于调减的所得税额最终要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处理,否则,就会造成年末汇算清缴调整后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与《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额不符的情形。

如: A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发生视同销售收入20万元(扣除视同销售成本),超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60万元,平时预缴时未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20万元、未扣除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应扣除在境外已纳税款9万元,合计使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0+60-20-9=51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51×25%=12.75万元。

因这几项均属于不需要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的项目,因此,A企业对这调增的12.7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作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这样就不
会出现《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比汇算清缴调整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多出12.75万元的情形了,缴纳后也不会使“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出现借方余额12.75万元。

企业平时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不外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调增应纳所得税,另一种是调减应纳所得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
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
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等规定,其会计处理一般规则是:
1.对调增的应纳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对调减的应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即: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为
借方余额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4.缴纳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而增加的应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

5.对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而减少的应纳所得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退税,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借记“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不给予退税,
要求用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时,企业这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待以后月份发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这笔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自然抵减了当期发生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主体部分除税法规定的特别项目(应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结转应由下一年度扣除的费用,等等)外,只填报当年的收入、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以及其他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相关项目,对年度内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包括对上年度的汇算清缴部分)调减未退的税款只要求在《主表》的“附列资料”——“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栏填报,对于调增未缴部分则未明确如何填报,这些数据均始终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即:在年度纳
税申报时不参与《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计算。

因此,这是造成《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与汇算清缴调整后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另一个原因。

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到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其余额仍保留在该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内,如上所述,除税法特别规定外,所得
税汇算清缴只汇算当年发生的业务,因此,以前年度欠缴而仍未缴纳的所得税是导致《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与汇算清缴调整后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不一致的又一个原因。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如果到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仍未退还,则无论企业当年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其余额仍保留在该年末“应交税费——应
交所得税”账户的余额内,因此,这也是导致《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与汇算清缴调整后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不一
致一个原因。

总之,不论是汇算清缴还是平时发生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业务,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上对其影响的所得税额做出正确调整,否则将会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产生“永久性”差异。

那么,如何验证上述因素对差异的影响正确与否呢?在汇算清缴结束、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出前、会计作出账务调整后,对年末“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调整后余额进行试算即可。

即:
1.首先检查是否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了账务调整(以前年度遗留的应交所得税差异额除外),并保证数字计算准确、科目调整正确,数额与《主表》及其附表调整的相关税额一致。

2.将各因素影响额代入下列恒等式。

《主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以前年度欠缴未缴的所得税额(含对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数)-以前年度多缴未退的所得税额(含对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数)+非本年汇算清缴调增未缴所得税额-非本年汇算清缴调减未退所得税额=年末汇算清缴调整前“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汇算清缴调增所得税额-汇算清缴调减所得税额
试算结果,如果两边相等,说明会计对汇算清缴各影响因素调整的结果正确无误,如果不等,说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者会计调整有误,应及时进行核对,以保证报表和会计调整准确无误。

例如:甲企业2011年汇算2010所得税的结果为应退所得税11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用以抵减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发生非汇算清缴业务调增以前年度所得税5万元,调减3万元,增减相抵应纳2万元,至2011年末未缴纳;2011年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余额50万元; 2012年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应补缴所得税72万元,在2012年5月31
日以前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上体现对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增加所得税30万元,调减所得税17万元。

将各影响因素代入上述恒等式的结果为:
左边:72-11+5-3=63(万元)
右边:50+30-17=63(万元)
即甲企业汇算清缴应补缴所得税61万元,平时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应补缴所得税2万元,用以前年度多缴应退还的所得税抵减当年应纳所得税11万元。

可见,等式两边计算的数额相等,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调整额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的调整额相符,整个纳税调整业务无差错,此举不外也是一项检查企业所得税“账”,“表”调整正确与否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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