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

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医保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20110201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20110201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和生育保险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第四条《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其中西药、中成药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

中药饮片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3%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中《药品目录》中“乙类”药腹膜透析液不设自付比例。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其中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老年性疾病的部分乙类治疗性西药,自付比例为1%, 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自付比例为零。

具体药品目录见附件1,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八条参保人员使用蛋白类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和人丙种球蛋白),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掌握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23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以下简称《药品名目》)进行管理确定《药品名目》药品品种,应与本市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和本市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兼顾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第三条本市《药品名目》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四条本市成立《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药品名目》遴选专家组和专家询问小组成员名单;对《药品名目》增补和删除的药品进行审定;负责《药品名目》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第五条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药品名目》的详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聘请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询问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询问和建议第六条本市《药品名目》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医院制剂列入本市《药品名目》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名目;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名目第七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便利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四)《北京市药品标准》(现行版)收载的药品;(五)《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现行版)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现行版)收载的医院制剂;(六)符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医院制剂第八条以下药品不能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一)主要起养分滋补作用的药品;(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别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第九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的西药采纳通用名,中成药采纳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纳药典名医院制剂采纳医院制剂规范名称第十条《药品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名目”和“乙类名目”“甲类名目”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名目”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名目”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第十一条“甲类名目”由国家统一制定,本市不做调整,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乙类名目”由国家制定,本市依据经济进展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适当进行调整本市对“乙类名目”中易滥用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等级医生专业技术职务科别等予以限定第十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使用“甲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名目”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肯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名目》使用列入“甲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名目”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肯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十四条本市“乙类名目”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第十五条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名目申请表》,并供应以下材料:(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第十七条本市《药品名目》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依据每年国家《药品名目》的增补状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名目”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名目”;增补进入国家“乙类名目”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名目”第十八条列入本市《药品名目》中的药品,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市《药品名目》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名目》中予以删除:(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国家和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九条本市对列入《药品名目》中的西药中成药进行登记凡通用名列入“甲类名目”或“乙类名目”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托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其次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药品名目》监测网,对列入《药品名目》的药品实行监控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参与,并按要求上报本单位《药品名目》内药品的使用状况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6•【文号】劳社部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之一2006年02月16日来源: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四是制定药品目录的权限;五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原则;六是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七是制定药品目录的组织领导。

2、为什么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药品费用支出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总量有限,必须在维护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发挥基金的利用效率,对在基金支出中占主要部分的药品费用进行控制。

采用制定药品目录的办法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是由我国目前医药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的。

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

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

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有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

在药品市场管理中还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

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不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价格,将参保人员的用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出现浪费,收支难保平衡。

通过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

我国公费、劳保医疗从建立初期就对用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

从1993 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防止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胡静林2020年7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1.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2.纳入《药品目录》药品的条件及不能纳入的范围(1)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的条件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②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不能纳入的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及调整(1)《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3)“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最新版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的最新版,内容包括医保就诊登记、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管理和医保数据管理等方面。

首先,医保就诊登记环节是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的第一道门槛。

目前,我国医保就诊登记主要采用电子化方式,患者可以通过手机app、自助机具或医院窗口进行登记。

患者需要提供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诊医院、就诊时间、就诊科室和诊断等相关信息。

登记完成后,系统会生成一个就诊编号和就诊凭证,方便后续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

其次,医疗费用结算是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目前,我国医保费用结算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现金结算和线上结算。

对于现金结算,患者需要在就诊后将费用发票和结算单带回家中,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而对于线上结算,患者可以直接在医院通过自助机具或手机app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会实时核算并直接将费用结算到医院或患者的个人账户上。

这样,患者可以实现一次性结算,避免了后期费用报销的麻烦。

第三,医疗服务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为了保证患者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我国医保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了绩效考核和信用评价。

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绩效考核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等指标。

医保经办机构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奖惩措施。

同时,医保还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了医疗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打击,保护患者的权益。

最后,医保数据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随着医疗信息化的推进,医保数据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医保数据采用统一的数据平台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医保数据管理包括对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医疗费用的统计分析和医疗信息的共享等方面。

通过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医保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提供支持。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0•【文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7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确保价格优惠和供应保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挂钩,对违规使用、浪费和超常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与医疗机构绩效薪酬制度相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的管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保健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检验检查耗材等。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由省级药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应当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目录和统一标准,明确适应症、使用范围和治疗时限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使用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库存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储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使用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和相关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提高医用耗材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对违规使用、浪费行为进行处罚。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相适应;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需求,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调整;坚持中西药并重,支持中医药产业创新传承发展。

第四条通过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和使用进行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医保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支付政策、限定支付范围等构成。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统一执行。

第二章目录制定和调整第六条《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环节。

《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申请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二)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属于药品目录收载;(四)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备案;(五)已经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

第八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申报纳入《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生产许可以证》正、副本复印件;(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者省标准;(三)中药配方颗粒已在江苏省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办法(2024)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办法(2024)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办法(2024)引言1. 药品处方管理目标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减少医保药品的滥用和浪费,提高医保药品的质量和效果。

具体包括合理使用医保药品,减少不必要的开药行为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生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医生和药师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范围医保药品处方管理适用于所有参与国家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具体包括各级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处方管理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管理专科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处方管理。

3.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3.1 合理使用医保药品处方应基于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需要,合理选择药物,并根据疗效评价和成本效益考虑,优先选用具有较高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药品。

3.2 依据临床指南和规范医保药品处方应基于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临床指南和规范,遵循科学、规范的诊疗流程和用药原则,提高医生的规范用药水平。

3.3 确保药师审核医保药品处方应由药师进行审核,对处方中的药物进行临床合理性、安全性和合理用药指导的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4 实施监督和评估医保药品处方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的效果。

4. 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根据药物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药品范围,限制和控制不必要的药品使用。

4.2 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前进行药物的合理性评估和用药指导,并由药师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3 加强医术与监管培训加强医生和药师的医术和监管培训,提高其对医保药品管理政策和措施的了解和执行能力,减少处方中的错误和不规范行为。

4.4 推行电子处方管理推行电子处方管理,实现处方的电子化、集约化和便捷化,提高处方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方便医生和药师的沟通与合作。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品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随着医疗保健服务的普及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基本医疗保险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药品费用,并确保患者获得合理、有效的药物治疗,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一、概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持下,通过制定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药品的使用、采购和报销等环节,以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并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支出的可控性。

二、药品目录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药品目录制度。

药品目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根据药品的安全性、疗效和经济性等因素,将药品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规定了不同类别药品的支付比例和报销标准。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只有使用目录中的药品才能够得到医保的补偿。

三、规范用药管理为了防止滥用药品和减少药物的滥用风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对于用药行为进行了规范。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用药指南,使用适用药物进行治疗。

此外,还要加强对于处方药品的审查和调配,确保患者得到合理的药物治疗。

四、招标采购为了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实行了招标采购制度。

各级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具有竞争力。

同时,招标采购也有助于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并遏制非法药品交易。

五、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制定标准化的诊疗方案和治疗路径,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通过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用药,提高医疗效率,降低患者负担。

六、信息化建设为了更好地监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供便利的服务,建立了信息化平台。

通过信息化平台,医疗机构可以实现在线报销和结算,患者可以查询用药信息和报销情况,政府可以进行监管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效率。

结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药品管理的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控制医疗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背景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公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而药品作为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也给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控制医疗费用,国家逐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理使用:医保药品应在临床需要的基础上,以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为主。

2.节约成本:鼓励使用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药品,避免盲目、过度用药。

3.优先保障:对于重要疾病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药品,应优先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临床路径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减少住院天数并控制药品费用。

三、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药品目录的建立和管理。

药品目录是根据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对药品进行分类,制定使用和支付政策的依据。

药品目录分为两个部分:药品目录内和药品目录外。

1.药品目录内:即医保药品,包括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并由医保支付的药品。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符合临床需要,且疗效相对确切、价格相对合理。

2.药品目录外:即非医保药品,包括不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或由患者自行支付的药品。

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需自费购买。

四、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相应的支付政策。

支付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保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比例是指医保基金支付医保药品费用的比例。

在药品目录内的医保药品,根据药品的重要性和疗效确定具体的支付比例。

一般来说,治疗重要疾病的药品支付比例较高,而治疗一般疾病的药品支付比例较低。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国家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药品目录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确定。

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药品进行评价,最终确定药品目录。

二、用药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买和使用。

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依法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供应、发放和管理责任。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库存、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报告。

三、药品支付方式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定额支付和比例支付。

定额支付即用于报销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而比例支付则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四、用药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办法明确规定了用药的管理要求。

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另一方面,医保部门将对医疗机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通报结果。

五、用药费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费用审核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办法规定了用药费用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强调了审核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药品价格监管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

一方面,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药品价格的公示和监测工作也应当得到加强。

七、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办法》对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个人账户余额的查询、使用范围的确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等。

八、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的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一、用药准入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要求,药物必须经过药品注册和临床评价,符合药物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要求,才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对于已纳入医保的药物,应该定期进行临床评价,有必要时进行调整。

二、用药限制。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对一些药物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例如,对一些高价药物进行了收费和使用的限制,限制其在特定疾病或特定人群中的使用;对抗菌药物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频率和疗程。

三、用药指导。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要求,医保机构要积极开展用药指导工作,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正确使用药物,选择适合自己的药物治疗方案。

同时,医保机构要定期进行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监测,对不合理用药进行指导和纠正。

四、用药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要求,医保机构要加强对用药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对于存在用药不合理的情况,医保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如减少药品的报销比例或取消报销。

五、用药评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要求,医保机构要定期开展用药评价工作,对纳入医保的药物进行疗效评价和经济性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调整药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药物使用指导的参考。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准入管理、限制使用、指导用药、审查监督和评价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用药费用,提高用药的科学性和经济性,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药物治疗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保健意识的提高,医疗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医疗保险中,药品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就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1. 简介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效益。

2. 政策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的政策制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状况、药品市场情况、医疗需求等多个因素。

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管理制度。

3. 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药品目录是依据公共卫生需要和医疗保险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的。

药品目录的制定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4. 药品采购与配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采购与配送也是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政府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机构等进行合作,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同时,将药品按病种进行配送,确保患者及时获得所需药物。

5. 药品使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对于保证医疗效果和节约医疗资源都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用药制度,包括合理用药的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的应用、药物的监测与评估等。

同时,对于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制度的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6. 药品费用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的最终环节。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患者需要支付药品费用的一部分,医保基金支付的一部分。

支付比例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患者的负担承受能力。

7. 监督与评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药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是制度运行的保障。

政府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和患者都需要共同参与,密切关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调研,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进一步提高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一、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符合限制使用范围,凡超范围使用视为自费药品,医保不予支付,同时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并签字。

二、临床用药应与本次住院的主要诊断和病历记载一致,不得在医嘱外开药,不得搭车开药和超限开药;控制用药品种,尤其是疗效不确切,价格昂贵的辅助药,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和梯度,按照医保政策和抗病毒使用原则,尽量使用价廉质优疗效肯定的甲类药,不得引导病人使用高档进口药和新药、特药、广告药。

三、住院期间不允许开大处方,人情方,对于病员未用完的药品应及时予以退减。

四、原则上非急诊抢救药品应由主管医生开具。

五、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由专科医生按制度限量用药,并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六、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公示的药品零售价。

七、药剂科要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度,确保基本保险临床用药需要。

八、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要求备库率达85%,目录药品使用率达9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
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

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

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