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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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 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 其他相关内容。
产品留样与追回 第十一条 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
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 品,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造成人 身伤亡事故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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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一次性无菌器械企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 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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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说明书的变更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 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 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 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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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名的标识规定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 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 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 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 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 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 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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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一次性无菌器械企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 出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 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 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 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在我们经营的类别中一次性无菌器械包含那些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产品类别
1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GB 15810—1995
2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GB 8368—1998
3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GB 8369—1998
4
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YY 0286—1996
5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GB 15811—19 9 5
罚则
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 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 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 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 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 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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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 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 “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 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 “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 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 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 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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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经营企业行为自律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 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 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合格产品, 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 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
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
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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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本法律所指医疗器械的定义以及所需达到的目的: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 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
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 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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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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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对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 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 容相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 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 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2002年《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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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本法律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 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 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 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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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目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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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 理规定》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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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 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 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热源---通俗的讲灭菌后留在产品上的微生物 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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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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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YY 00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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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GB 142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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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YY 0115—93
三类 三类 三类 三类 三类 三类 三类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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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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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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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警示性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
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
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销 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 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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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 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 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 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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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要求: 行业不正规法律法规对我们很重要 只讲解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讲解所有法律、法规的重点条款 要求医疗器械系统的人员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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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目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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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定义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 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 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 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 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 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 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 生产者的,视为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 的,视为从无 第二十条 (一)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七)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 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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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 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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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说明书应当符合国标或行标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 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 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 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