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的信用意义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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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信用意义及其影响
[摘要]观念渗透于制度之中,而制度则由多种规范或规则构成。

制度不仅是由一些技术性规范组成,而且还包括伦理性规范。

更为重要的是,在技术规范中依然不可避免地含摄着信念或者道德诉求。

制度的运行可以使一种观念产生辐射并逐渐普及。

公司资本制度就是一种含摄着信用的制度,它的良好设计及其运行可以构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是将授权资本制作为一种催化剂或催产素来对待的。

[关键词]资本,信用,公司资本制度,社会信用体系
一、问题的相关性
在有限的篇幅中同时讨论公司资本制度和社会信用,其风险是巨大的。

有限理性之理念提醒笔者,在一个貌似微观而实际上宏观的命题之下,以一篇论文的篇章与结构,是不可能透彻而全面地阐述所有相关问题的。

但是笔者顽强地认为,资本制度与社会信用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它们互为因果而且互动。

公司资本制度,是在公司法中设定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形成方式、存在形式、规范要求、维护办法的基本制度。

学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不仅为现代公司人格的独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为资本信用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安全垫(equity cushion)。

资本的自由流通既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也是其生命线。

从公司资产的构成上来看,公司资本是公司资产中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资产,它不仅是公司法人格之确立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公司对外交易的责任财产。

从公司设立制度来看,公司设立涉及三大要素,即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

公司资本就是物的要素。

通常,我们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看作是公司对外交易的最低担保,即股份公司的对外交易的信用基础。

由此可见,公司资本制度是与信用及其体系具有密切的。

社会学家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三种资本(这当然也是经济学家的概念体系),即经济资本、人的资本和社会资本。

所谓人的资本,就是指自然人所具备的技能与知识。

社会资本则是指,人们在一个组织中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这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区中流行的信任中产生出来的能力。

信任(Trust)是从一个规矩、诚实、合作的行为组成的社区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期待。

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阿罗语),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赫希语)。

无限制的信用是商业革命的真正润滑剂(伯尔曼语)。

这些观念或者思想最终被
概括为“社会资本”。

在我看来,社会资本就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是从道德诉求中萌生出来的道德共同体的价值。

因为“信用”一词的原始意思就是“我给予信任(I place trust)”。

所谓经济资本就是物质资本,或者严格地说,是可以用货币单位进行计算的财产。

资本(Capital)一词似来源于拉丁语“Caput”,本意是“首(head)”或者“首要的(principal)”,其潜在的含义是值得探讨的。

从资本的原始含义中,我们可以方便地发现其具有增值性的特征。

根据民法原理,家畜的繁殖是一种天然孳息。

而由家畜衍生出来的具有较高价值的产品,如牛奶、皮革、羊毛、肉和燃料等,由于其中渗透着人类的劳动,增加了附加值,因此是一种具有混合要素的混合孳息。

不论什么性质的孳息,都向我们揭示了资本的增值性本质。

进入16世纪,随着西方工商业的发展,“资本”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股本(stock capital)逐渐成为其核心内容,而且资本的营运体系也越来越复杂化。

因此在随后的时代逐渐形成了资本制度。

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向我们证实了信用“嵌入”资本制度是渐进而漫长的。

然而,现代资本制度与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两个互动的模式,也就是说,两者是可以互相影响与推动的。

至于这种互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及其程度如何,完全在于我们对制度设计的模式选择。

然而在我国,对资本制度与信用体系的关联性并非具有清晰的认识。

一方面,在完善资本制度的讨论中,学者对中国信用之现状忧虑重重。

在“加大管理力度”的思路之下,人们对授权资本制没有或者不愿意作出积极的假设,而是依然对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情有独钟。

另一方面,人们只注意了信用对资本制度的影响,认为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完全取决于社会信用基础,这样一来,人们青睐的目光就只能停留在折中资本制之上了。

而我的探讨是一种逆向思维,即不仅与众不同,而且期望将授权资本制作为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股重要的力量来对待,也就是将授权资本制作为一种催化剂或催产素来对待的。

故本文倾向于选择授权资本制,但是由于命题所涉问题之庞杂性,笔者的勇气在于提出一种思路以引起学术界关注公司资本制度的信用意义及其社会影响。

二、现状、缺陷与原因
学术界对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作出了大量的客观批评,并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本文仅作一简单的阐述。

由于政治意识形态(意蒂劳结)的偏见,在谈“资”色变(江平语)的时代,我国一直在立法中回避使用“资本”(capital)这一术语,而笼统地使用资金(Fund)一语。

而事实上,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

中国大陆资本制度的确立,严格地说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法》(1979年)的颁布而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1986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1988年)的颁布,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资本制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的颁布与施行,则是从普通公司法的意义上最终确立了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勇敢超越。

但是这些立法所确立的,是一种怪异的法定资本制,即实收或者实缴资本制。

也就是所谓“严格法定资本制”。

其表现形式为:最高的最低资本额,最繁琐的法定审批程序,最宽泛的强制性验资评估,最严格的限制性、列举型的出资类型、出资比例规范,最为繁杂的“内外有别、行业有别”的公司资本规范群。

学者认为,其成因在于中国政府致力于“清理整顿公司”运动,其理论依据是我国台湾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

从投资者股东的角度来看,设立公司的成本极高、投资回报的管制机制极严、投资退出的渠道极为滞阻;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自主空间狭窄,几乎是处于缺乏经济自由的状态;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是一种成本最高、成效最低、最不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从公司分类的角度看,我国公司被立法和现实定义为令人匪夷所思的不同“品种”,如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公司、私营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以及混合型公司等。

在政府的长期扶持之下,国有公司(即过去的国营)具有强烈的全民所有制优越感,同时它们对非全民所有制公司持有严重的歧视观念,即所谓所有制歧视。

而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不但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优惠政策对其的倾斜也是明显的,所以它们并不自卑。

剩下的就是遭受歧视的国内的私人投资公司,尽管它们贡献巨大,但是得不到尊重,自己也不知不觉地养成
了所有制自卑感。

因此,其生存谋略就是,要么随时准备与某个特定政府部门“挂靠”或者谋求与外商合营或者合作,以得到优越感和优惠政策;要么逐步将财产转移到海外。

这种现状的最后结果是:受到伤害的是整个中国的经济与国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政府所持有的态度如何。

长期以来,政府以为自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是高效的。

在这种政府主导型思维模式的指引下,于是认为缺乏政府监管就是无政府主义,就会乱套。

事实上,这种愚民主义政策的深层观念就是不信任任何非政府或非官方行为。

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及其惯性在起主宰作用。

在这种体系中,真正的商事交易是不存在的,只有特权交易。

职是之故,信用体系不仅不可能建立,而且还是多余的东西。

然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信用的建设上已经有成熟的理论和制度。

从制度上看,西方社会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此确立权利系统、保障权利的交易,
并以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涉讼进行裁断;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行业公会的规章严格地制约着其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有的行规的要求比法律还要严格。

这样一来,政府启动法律手段干预微观甚至中观经济的行为几乎不可能,而商人之间的纠纷通常是在各商会的仲裁机构了断;市场主体(商事组织)及其管理者均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能够较合理地对自己的动作尺度和动作范围加以自我约束。

可见,西方的信用制度分散在三个层面:第一,国家法律;第二,行规;第三,自律。

我们还可以看到,信用是通过内在的道德到外在的法律,由里及外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外在的法律到内在的道德,由外及内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当然,外在的法律与内在的道德同样可以同时作用于人们身上。

从理论上看,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法律制度之外的伦理和宗教等因素对商业社会的影响与作用,如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布罗代尔的《资本主义的动力》;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泰格、利维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等,这些论著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进行了冷静的研讨,认为商业信用并非仅仅仰赖法律,更重要的还要有与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相匹配的道德观念与商业信用。

必须强调,在西方,官方标准的道德准则从来都是不得人心的,即使是在政教合一的时代。

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佛教、基督教等宗教成为一些国家的国教之前,它们首先是一种民间力量(非暴力)。

因此,与道德观念紧密相关的商业伦理完全是在一种潜移默化的社会生活与商业生活的反复博弈中“养”成的。

由于社会形态的差异,道德观念也会有所差别,但是,“守信”则是市场交易的根本原则。

相对而言,国内的研究现状尚未产生成熟理论,因为社会尚处在转型时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的不良行为,甚至就是卑鄙的行径,而学术界对此还没有找到一个较恰当的切入点,所以理论界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之内迅速地产生一个成熟的理论对那些不道德行为加以深刻批判。

然而,学者在探讨“失范”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观点,值得借鉴。

媒体的报道也反映出社会的忧虑和愤慨情绪,但报道本身只是揭露现象和提出问题。

《合同法》、《担保法》颁行之后,法学界对信用制度的研讨好像不再热心,仿佛认为交易规则与模式建立起来了,信用制度就可以随之水到渠成并尘埃落定了。

然而,“郑白文公司”、“红光公司”、“猴王公司”等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让法学界猛然重新回到了现实: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消费者受到的侵害越来越广泛;国有公司从吃了农民吃财政,到吃了财政吃银行,再到吃了银行吃股民,公司上市已经演变成“圈钱”;假破产真逃债越来越普遍,而破产的职工比之债权人还要倒霉;职工持股异化为骗取职工积蓄的伎俩;农村合作基金会成为掠夺农民资产的手段;票据支付手段变得不安
全了,许多商家退回到使用现金支付的方法进行大额交易;三角债被行政手段清理……这些现象被学术界描述为“信用危机”。

信用危机使中国经济大吃苦头。

法学界重新开始重视信用制度的研讨,20XX年第二届商法学年会就是以商业信用为主题展开了有益的研究。

从民法学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被普遍作为“帝王条款”对待,这一主流观点认为,诚实信用贯穿于民法之始终,浸润于私法之一切制度之中,它具有渗透性、覆盖性与凌驾性。

眼下,民法学界的目光主要关注于《物权法》的制定。

从商法学上看,学者们关注于《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的修改与完善。

学者们认为,国有的特殊地位、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经济特区的特殊地位等充分体现了歧视、不信任、无信用、不敢信赖,而这一切均反映了非市场经济的特征:不平等的身份决定一切。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或者立法模式
学者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先行公司法并没有实质采纳以下三种公司资本制度中任何一种。

因此对世界上经过逐渐发展而成熟的三种资本制度进行简单的考察是必要且有益的。

(一)法定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or Legal Capital System),也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资本总额,并且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出资的公司资本制度。

这种资本制度首创于法国,后为德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瑞典等国效法,成为大陆法系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章程条款的角度看,资本条款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条款。

法定资本制要求将公司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旨在对股东的出资行为产生约束力,并同时对外公示公司的财产基础。

尤其是公共性极强的股份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这种记载有助于潜在的股东进行投资决策,而且还能够籍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

从股份发行上看,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份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中全部发行完毕,即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的发行资本额必须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相一致。

根据这种立法要求,在股款的缴纳上,认股人在认购股份或出资后,应承担缴纳股款的责任。

具体操作有两种立法例:以法国为代表的全额缴纳制和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分期缴纳制。

从公司增加资本上看,由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发行完毕,倘若要增资,则必然导致公司资本额的变化以及公司章程资本条款的变更。

而这种变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发行新股的程序来议决,
方得以变更公司章程资本条款。

法定资本制是固守资本三原则的,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这种资本制的产生是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设立相关的,质言之,它是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物。

而有限责任制度既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之一,[11] 又是一把双刃剑。

从风险分配机制上看,有限责任制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在破产或者解散时,其股东仅以所持股份或出资额承担责任,而其债权人则要分担一部分风险。

再者,由于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分离,若管理者缺乏忠诚而任意侵蚀公司资本,就会损害股东的正当
权益。

从交易信用上看,股份公司的运作不仅需要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扶持,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的支持,而公司资本正是这些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定的基础。

事实上,法定资本制是欧洲大陆惨痛教训的产物。

[12]
但是,对于法定资本制除了积极的评价之外,还有消极的甚至是极其消极的评价。

“几乎所有的对法定资本制的学术检讨或立法委员会的报告,无论是40年前的美国法学家的研究,还是最近的欧盟学者的见解,还是英国的公司法报告,均得出一个相似的结论-法定资本制: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

从研究路径上观察,则遵循几乎相似的逻辑演绎模式:1、一样冲突,不同应答?2、保护债权人利益么?3、谁受损?谁得益?4、另类选择正当么?5、失败的主张与困惑的抉择?”[13]
(二)授权资本制
所谓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强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足或缴足;未予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公司资本制度。

在授权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呈现出多种形态,如1、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Stated Capital)或者名义资本(Norminal Capital)、有的国家称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2、已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3、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4、未收资本(Uncalled Capital)等。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与灵活性是明显的。

首先是公司的设立变得简单;其次使公司的增资程序得以简化;再次,可以避免公司资金的闲置与浪费。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商法的迅捷原则。

但是,如果孤立而简单地应用授权资本制,则是非常危险的。

如,容易导致公司滥设、公司资本虚空,从而破坏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再如,如果
董事会或者董事缺乏忠诚,则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蚀,从而会毁灭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或其营利的驱动力将被折损。

因此,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配套实施。

也就是说,授权资本制的消极因素,是可以通过其他设施加以制约的。

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是可以孤立存在的。

而这些复杂的制度设计最终会构筑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折衷授权资本制(认可或许可资本制)
所谓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载明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发行,且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学者认为,折衷资本制兼采了法定资本制的稳定性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优点,在克服了两者弊端的基础上创造的一种新兴资本制度。

它既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又可以避免公司滥设。

它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

同时,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确定和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14]
从消极的角度冷静地看,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的改进。

但实际上它是将授权资本制的观念作为一种新鲜的血液注入法定资本制。

作为一种嫁接的变种,它不能对抗全球化的冲击。

因为,从经济自由的层面看,资本的流向一定会朝着更加自由、更加宽容的资本制度以及司法体系更加完善的区域流动。

而授权资本制所包含的制度群就拥有这种优势。

学者对上述的公司三大资本制度的功能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比较研究。

[15] 1、从公东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优劣的标尺有三:(1)设立公司的成本高低、(2)投资回报的管制宽严、(3)投资退出的渠道畅阻。

从标尺(1)来看,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递减排序;从标尺(2)来看,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宽松的格局;从标尺(3)来看,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畅通的设计。

2、从公司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优劣的核心标尺是:立法为公司运作的商业判断留有多大的自由空间。

而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自由的安排。

3、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优劣的主流标尺是:何种模式给予债权人以最现实是保障。

而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在不同制度链的规制格局下,呈逐级合理化的趋势。

傅穹博士的上述比较分析,无疑是从保护公司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出发的,堪称经典!但是可惜的是,他的结论依然是选择了折中资本制。

如果我们将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劣程度进行机
械排序,则它们呈现:劣-较劣(较优)-优的不同价值。

,傅穹博士选择较优模式是一种遗憾的结论,甚至是与其分析本身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的。

四、我国授权资本制的确立与信用体系的完善
综观全球,当代国际贸易规则主要是以英美法为蓝本,即英美法律制度把持着现代商事法律规则的“话语霸权”。

日本经济就处在美国强势话语的阴影之中,尽管它也有反抗。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霸权不仅体现为军事霸权,更体现在经济霸权。

[16] 国际商业贸易的竞争不仅是在自然资源、人才资源等要素方面的竞争,更是法律制度-一种非常关键的基础设施或软环境-的竞争。

从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成功的经验可以看到,法律设施可以成为竞争与合作的重要标尺。

因此我国应该自信地选择授权资本制。

从国内看,中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国力已经有所提高,而更为重要的是,私营经济体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股不可轻视的强大力量。

如果我们在立法上真正推行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准则,摒弃对私人财产的歧视与过度限制,则中国的经济将更加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诚如学者所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

”[18] 事实上,如果我们的立法能够理直气壮地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提供同等的保护,那么人们的安全感就会增加,信用缺失问题将得到改善。

而这必须从宪政的层面与民法-物权法的层面,全面建立并完善权利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财产权得到了捍卫,投资者对其投资就会具有稳固的安全感和可预期性。

而投资者的信心,就是商业信用体系以至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启动的基础与前提。

授权资本制需要信用体系予以支撑,同时更需要权利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保障。

实际上,在授权资本制之中,本来就含盖了信用观念或者信念。

因为观念渗透于制度之中,而制度则由多种规范或规则构成。

制度不仅是由一些技术性规范组成,而且还包括伦理性规范。

更为重要的是,在技术规范中依然不可避免地含摄着信念或者道德诉求。

制度的运行可以使一种或一组观念产生辐射并逐渐普及。

公司资本制度就是一种含摄着信用的制度,它的良好设计及其运行可以构建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换言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由像授权资本制之类的
各种高信用的制度所组成或者拱卫的。

因此,授权资本制除了反映社会信用的状况之外,还可以积极地促进社会信用的发展与完善。

在一定程度我们可以称之为资本制度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影响。

而“在社会这个概念中,具有三种相互关联的内在基础:(1)观念和信仰;(2)制度;以及(3)物质基础。

”“观念包括态度、意识和信仰。

正是依靠观念建立起广泛的生活目标,比如什么是好的、真的、对的、可接受的等等。

观念和信仰支持并支配着社会中的制度体系,而正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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