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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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 企业提供的服务;
–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 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的建议;
–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
民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
– 民主自治自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专业化服务—物业管理公司
—专业化人员 —专业化技术、技能 —专业化工具 —专业化组织 —专业化程序、方法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证物业的正常运作和安全合理使用
– 物业管理是对物、对物业的管理,对人的 服务是最基本原则
可持续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 如何作出决定?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 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 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 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二条)。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 行6项义务:
–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 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保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建立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运用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推动引导
– 立法 – 执法 – 指导 – 监督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企业资质 –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强制招投标 – 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升了中国社区民主活动进程
– 以财产与社区事务为切入点
•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力,是以财产分额为基 础来行使的。
– 业主的财产民主与物业管理权对应 – 体现权利意识、市民意识、财产意识、市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利)
– 空置房也要按标准交费 – 额外收费停止缴纳 – 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权利 – 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受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隐患要强制排除 – 服务合同终止应做好移交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 定?
–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 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 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 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 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 议(第二十条)。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 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 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 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 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 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 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 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为司法的审判、行政执法、纠纷处理提 供法律依据。
– 纠纷急剧增多 – 行政纠纷凸显 – 引发民法、诉讼法、合同法、刑法、行政
法、税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经业主大会决
议授权。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合理、科学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什么是物业管理?
– 《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的活动(第二条)。源自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 权利:
–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组织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
– 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邀 请法学家、律师、资深从业人员、行政管 理人员、业主代表等对立法过程中的难点 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 将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运用到 目前的条例中,从过去单一所有权,改变 为多个所有权。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 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 六条)。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 关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 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 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 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从内容上体现 – 从立法形式上体现
建筑物区所有权为基础
– 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 论
– 物业管理权和财产权相应 – 物业管理是针对共用部分与共同事务所提
供的管理服务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 利)
–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 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程序法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无关决定 – 共用部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
– 2000年5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征求各地、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
– 2001年3月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 2002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通过调研、基本摸清了物 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会同建设部多次 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 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 四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 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 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 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 王海效应(双倍返还) – 史特拉效应(小案大赔偿) – 业主维权反应计算成本,不能盲目跟进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强化物业管理合同
– 法律意识 – 合同意识 – 风险意识 – 竞争意识 – 服务意识 – 品牌意识 – 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倡导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分业经营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6项义务:
–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成立业主大会?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 益
– 业主(《条例》第五章) – 非业主使用人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权利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企业
• 将原委托合同中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修改为物业服务合 同中甲方与乙的关系。
• 合同内容(第三十五条)
– 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
• 供水、供电、通讯等
–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 立法、持法、指导、监督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与WTO国 际惯例接轨。
– 专有部分所有权 – 共用部分 持分权 – 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国务院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
–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3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 – 2003年6月19日正式公布。 –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公平合理地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 建设、开发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
主讲:涂如梅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成立起草小组
–99年3月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 《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立法。 –同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 始《条例》起草工作。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收集有关资料,开展立法调研。
–收集、分析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以及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总 结各地物业管理立法中的经验和不足,初步 了解了《条例》起草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收集国外物业管理立法资料
• 房屋的建造者,承担物业最终产品质量责任 • 完善配套设施 • 售房过程中的承诺的对现 • 无偿提供管理用房 • 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空置房(发展商就是空置房的业主) • 前期物业管理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培育推进物业管理 市场。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前期住宅物业管理强制性要求招投标,其他物 业鼓励招投标。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 前期物业管理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高培育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
– 万科效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营造物业 销售品牌与卖点)
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 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 具备哪些条件?
– 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 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 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 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 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 条)。
– 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 制办将《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 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 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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