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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57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5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甲。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闸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莉莉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甲于2019年4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在淘宝网站开设店铺力佳小店的方式,销售假冒的、、、等世界知名品牌箱包、钱包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2,79901元。

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朱甲租借的本市西藏北路某号301甲室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钱包共计593件,并当场将朱甲抓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朱乙、朱丙、邹某某、胡甲、王某某、楼某、胡乙、张甲、张乙、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朱甲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档案,朱甲的支付宝帐户详情及淘宝交易记录,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对相关产品出具的鉴别报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朱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朱甲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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