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体系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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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纳 税 人 权 利 体 系 需 重 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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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89 7 3 .9亿 元 。占全 国财 政 收 入 的 5 .% ; 41 而 承 担 诸 多 具 体 事 务 的 地 方 本 级 收 入 则 只 有 2 5 50 36 . 4亿元 , 占全 国的 4 .%。 59 财权 与 事权不 匹 配不 仅加 大 了 中央政府转 移支 付 的压 力 ,还使 得 地 方政府 在 面对教 育 、 医疗等 问题 时有 心无力 , 并 且 问接 引发 了地方 政府 的各种 乱收 费 。 从 19 9 4年实行 “ 分税 制 ” 开始 , 国的财 税体 中 制 一 直在 “ 干 弱枝 ” 强 的指 导思 想 下 发 展和 强 化 。 在 一 些政 策 制定 者 心 中 , 大概 忘不 了一 些 地方 曾 反 对分税 制 和宏 观调控 ,也忘 不 了过 去 中央财 力 虚弱 时的窘 境 但此一 时也 彼一 时也 ,中国如 此 庞大 . 区域 差异 显著 ,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需要 地方 政 府 承 担更 多 的职能 。因此 , 匹配 财权 与 事权 , 要 就 应 该 加大地 方 财权 ,而不是 中央以上 收事 权 的名
或 等额 的 。国家并 不是 脱离纳 税 人的绝 对 的权力 主 体 , 权力 来 自于纳税 人 的授予 。 当下 , 其 纳税人 权 利体 系需 重建 : 第一 .要在宪 法层 面确立 纳税 人 的权利 和地
位 。宪法 必须 规 定 公 民有 纳 税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公 民享 有 的权 利逻 辑 上应 先 于 公 民应 负 担 的义 务 . 国家 存在 的唯 一理 由是 保 障 公 民的 合 法权 利 . 在 公 民权 利得 到伸 张 的同时 .国家 由于执 行 其公共
化 ” 供一 个 财政 平 台 。 因此 , 提 只要 我 们 沿 着 “ 经
济 民主化 ” 向发展 . 不 能把 “ 干弱枝 ” 方 就 强 当成 永
久不 变 的政 策指针 。
( 摘 自《 邓 经济观 察 ̄}o8年 5月 1 2o 4日
贺 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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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来 “ ” 财权 。 抢 走 财税体 制 改革将 为未来 更充 分 的 “ 济 民主 经
第二 . 宪法 应 当明确税 收 法定 主义原则 。 收 税 法 定 主 义 原 则 的 基 本 涵 义 是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纳 法 税” 。它包 括 政府征 税权 力 由宪法授 予 , 收法律 税
武丽、 肖钢在 《 财政 研究 } 0 8年 第 3期 撰文 20
指 出: 国家征 税 和 国 民纳税 是 一 种权 利 和 义务 的 相互 交换 .税 收 是国家保 护 国 民利益 时所 应 获得 的 代 价 ,这 种 交 换 是 自愿 进 行 的 。从 数 量 关 系 上 看 .相互 交换 的权 利 总量和义 务 总量应 该是 等值
须 经 议会批 准 . 征税 要素 法定 原则 、 征税要 素明确 原则 以及程 序保 障原则 等 内容 。 过税 收立宪 , 通 明 确规定 税收 立法程 序 、 税体 制 、 财 纳税 人 民主参 与 权和 民主监 督权 等 内容 。 在税 法通 则等 法律 中 , 确 立税 收公平 、 量能课 税 、 比例征税 等税 法基本 原 合 则体 系 。 国 目前无 论 是在 立法 、 我 执法还 是 司法 上 距 离税 收法 定 主 义 原 则 的要 求 还 有 一 段 路 程 要 走 ,并在 某种程 度上 造成 了我 国税收 法制 的混乱 和 不完善 。 第三, 要真 正落 实纳税 人 的税 款使 用监督 权 。 政府 仅仅是 根 据纳税 人 的授权 而成为 纳税 人交纳 的 公共资 金 的托管人 ,其 终极所 有人 仍是作 为整 体 的纳税 人 。既然纳 税 人对 自己交纳 的公 共资金 享 有终极 所 有权 ,理 所 当然地 对如何 使用 公共 资 金 享有决 定 权和监督 权 。 因此 . 政府 及其财 政支 出 必 须纳 入纳税 人 的根 本 约束和 监督 之下 .纳税 人 对 国家税 款 的用 途 和去 向应 有 一 定 的知 情权 、 质 询 权和 监督权 . 纳税 人有 权要求 政府 节约 、 效地 有 使 用纳税 人 的钱 。 我 国传 统 税 收理 论 长 期 坚持 国 家需 要说 . 一 方面 ,没有 建立起 保 障纳税 人参 与监督 管理公 共 资金使 用 的健全 制度 , 另一 方面 . 纳税人 缺乏对 公 共资金 使用 的监督 管理 意识 。公 共权力 必须接 受 监督 , 否则必 然导致 权力 的滥 用 和腐 败 。 由于我 国 尚未制 定统 一的行 政程 序法 .行 政行为 包括财 政 支出行 为的 实施很 不规 范 , 大部分 处 于不公开 、 不 透 明的状态 . 民的知 情权 受到 限制 . 主监督 难 公 民 以进行 。 国 的公 共支 出 , 我 因缺乏 民主决 策 和民主 监督 制度 而导 致 的整体 效 益 低 下 的现 实说 明 . 对 传 统 的公共 支 出管理 制度改 革 的重点 .就是从 对 公共 收入 的监督转 向对 公共 支 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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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等额 的 。国家并 不是 脱离纳 税 人的绝 对 的权力 主 体 , 权力 来 自于纳税 人 的授予 。 当下 , 其 纳税人 权 利体 系需 重建 : 第一 .要在宪 法层 面确立 纳税 人 的权利 和地
位 。宪法 必须 规 定 公 民有 纳 税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公 民享 有 的权 利逻 辑 上应 先 于 公 民应 负 担 的义 务 . 国家 存在 的唯 一理 由是 保 障 公 民的 合 法权 利 . 在 公 民权 利得 到伸 张 的同时 .国家 由于执 行 其公共
化 ” 供一 个 财政 平 台 。 因此 , 提 只要 我 们 沿 着 “ 经
济 民主化 ” 向发展 . 不 能把 “ 干弱枝 ” 方 就 强 当成 永
久不 变 的政 策指针 。
( 摘 自《 邓 经济观 察 ̄}o8年 5月 1 2o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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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宪法 应 当明确税 收 法定 主义原则 。 收 税 法 定 主 义 原 则 的 基 本 涵 义 是 “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纳 法 税” 。它包 括 政府征 税权 力 由宪法授 予 , 收法律 税
武丽、 肖钢在 《 财政 研究 } 0 8年 第 3期 撰文 20
指 出: 国家征 税 和 国 民纳税 是 一 种权 利 和 义务 的 相互 交换 .税 收 是国家保 护 国 民利益 时所 应 获得 的 代 价 ,这 种 交 换 是 自愿 进 行 的 。从 数 量 关 系 上 看 .相互 交换 的权 利 总量和义 务 总量应 该是 等值
须 经 议会批 准 . 征税 要素 法定 原则 、 征税要 素明确 原则 以及程 序保 障原则 等 内容 。 过税 收立宪 , 通 明 确规定 税收 立法程 序 、 税体 制 、 财 纳税 人 民主参 与 权和 民主监 督权 等 内容 。 在税 法通 则等 法律 中 , 确 立税 收公平 、 量能课 税 、 比例征税 等税 法基本 原 合 则体 系 。 国 目前无 论 是在 立法 、 我 执法还 是 司法 上 距 离税 收法 定 主 义 原 则 的要 求 还 有 一 段 路 程 要 走 ,并在 某种程 度上 造成 了我 国税收 法制 的混乱 和 不完善 。 第三, 要真 正落 实纳税 人 的税 款使 用监督 权 。 政府 仅仅是 根 据纳税 人 的授权 而成为 纳税 人交纳 的 公共资 金 的托管人 ,其 终极所 有人 仍是作 为整 体 的纳税 人 。既然纳 税 人对 自己交纳 的公 共资金 享 有终极 所 有权 ,理 所 当然地 对如何 使用 公共 资 金 享有决 定 权和监督 权 。 因此 . 政府 及其财 政支 出 必 须纳 入纳税 人 的根 本 约束和 监督 之下 .纳税 人 对 国家税 款 的用 途 和去 向应 有 一 定 的知 情权 、 质 询 权和 监督权 . 纳税 人有 权要求 政府 节约 、 效地 有 使 用纳税 人 的钱 。 我 国传 统 税 收理 论 长 期 坚持 国 家需 要说 . 一 方面 ,没有 建立起 保 障纳税 人参 与监督 管理公 共 资金使 用 的健全 制度 , 另一 方面 . 纳税人 缺乏对 公 共资金 使用 的监督 管理 意识 。公 共权力 必须接 受 监督 , 否则必 然导致 权力 的滥 用 和腐 败 。 由于我 国 尚未制 定统 一的行 政程 序法 .行 政行为 包括财 政 支出行 为的 实施很 不规 范 , 大部分 处 于不公开 、 不 透 明的状态 . 民的知 情权 受到 限制 . 主监督 难 公 民 以进行 。 国 的公 共支 出 , 我 因缺乏 民主决 策 和民主 监督 制度 而导 致 的整体 效 益 低 下 的现 实说 明 . 对 传 统 的公共 支 出管理 制度改 革 的重点 .就是从 对 公共 收入 的监督转 向对 公共 支 出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