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试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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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80 保险学论文
试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
应用
作者简介:郑琦,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四级律师,研究方向:保险法、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各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在取得合同解除权的一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解除合同权,则权利消灭,是法定的认定保险人弃权的期限标准。
第六款则规定保险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承保的,视为弃权,不得再解除合同。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
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通则诚信原则的异同
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基本法律原则,但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一)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普遍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一般准则,对保险法也适用。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仅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法的最高准则,要求当事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地位不同
民法根据当事人法律行为在民法领域所属范畴,首先适用特殊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优先适用的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法领域中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远远高于其他生产、销售、服务领域,投保人基于对保险人的承诺,支付保险费以分散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保险人则基于投保人投保领域发生危险的机率确定赔付比率。
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一直到保险赔付完毕,均要本着诚实信用。
而各方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的信息交流,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同时,最大诚信原则也限制了作为信息取得较便利占优势一方的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平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笔者办理过大量保险业务案件,拟从承办的二个案例阐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对社会利益平衡产生的影响。
案例一:黄??子胫泄耸俦O展??追止颈O蘸贤婪装?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追止?
20xx年8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业务员的推销,向被告缴费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告于同年8月11日承保,保险单注明保险金额49万元,交费期满日2032年8月10日,年交保费13132元,并注明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单后附合同条款第七条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了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xx年6月,原告到上海长海医院就诊,20xx年7月30日,被确诊为左肾肾细胞癌。
原告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
被告拒绝赔偿,理由为:原告未告知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原告曾经在体检时被检测出“左肾小结石、右肾错构瘤”。
被告在原告索赔后,向原告发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二)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原告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拒绝赔偿、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应当向原告进行保险赔偿。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其启示
本案一审经法院主持,原告和被告调解结案,被告赔付原告352000元。
本案例表明了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度问题。
从该案来看,最大诚信原则有效地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告的询问下告知了应该告知的所有事项并记录在投保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应当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但本案原告并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是原告未询问体检事项,且体检时的右肾错构瘤没有演变为肾癌,现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右肾细胞癌,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原来体检没有因果关系。
可以说,最大诚信原则甚至比保险合同本身还能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人弃权和禁反言问题。
被告业务员对原告家庭的情况了解,被告曾经因原告父亲癌症身亡赔付过保险赔偿金,被告承保原告人寿保险时,未要求原告体检,应当视为被告对前期承保事项的弃权,不得在理赔时再主张。
案例二:赖??子肓??住⒅泄窖蟛撇O展??字Ч净?a href="/thesis/List_123.html" title="交通论文" target="_blank">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埃?/p>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赖??祝?
被告:夏??住⒘??住⒅泄窖蟛撇O展??字Ч?
20xx年12月27日上午,夏??准菔徽?C3736M号小型轿车,从泰顺县分水关驶往罗阳镇方向。
10时20分许,行经331省道45KM+800M路段时,因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林?准菔徽?C50M7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夏??壮械J鹿嗜吭鹑巍U?C3736M车辆所有人为林??祝昙煊行谥?012年11月,20xx年12月26日林??孜衅湫窒虮桓嫱侗=磺肯铡⑸桃等呦眨??字衷谕侗5ゼ啊霸鹑蚊獬魅匪得魇椤鄙锨┳帧8没当景副O蘸贤小盎档谌咴鹑伪O仗蹩睢钡谄咛醯冢ㄋ模┛畹谝幌钤级ǎ悍⑸O帐鹿适北O栈滴窗垂娑煅榛蛘呒煅椴缓细竦模O杖瞬桓涸鹋獬ァ!盎盗颈O 赵鹑蚊獬魅匪得魇椤钡诙踔忻魅繁O栈滴窗垂娑煅榛蛘呒煅椴缓细竦谋O杖嗣獬鹑巍?
(二)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已经向涉案保险机动车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保险车辆未经检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结果及启示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夏??锥陨姘附煌ㄊ鹿矢喝吭鹑危?C3637M机动车投保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未按照规定检验仍承保,具有过错,林??捉窗垂娑煅榈某盗窘桓??准菔唬簿哂泄恚炫辛畋桓嫦??锥员景杆鹗С械?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锥员景杆鹗С械?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字Ч径员景杆鹗С械?5%的赔偿责任。
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例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体现了保险合同双方都应当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投保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证义务的问题。
被告林??孜衅湫滞侗5笔币丫邮鼙O杖说拿魅匪得骱兔庠鸶嬷越淳煅楹细竦谋O栈到挥伤思菔徊⒎⑸O帐鹿剩景赋菔蝗烁菹喙亟煌ǚ煞ü娉械T鹑瓮猓桓媪??子Φ背械Nシ次けO 毡甑陌踩谋Vひ逦竦脑鹑巍?
2.保险人违反弃权和禁反言义务问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泰顺支公司在承保时,应当知道保险机动车未经检验合格,仍然承保,违反了弃权和禁反言义务,应当对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赔偿后果。
本案例促使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应更加审慎,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来规范经营和控制赔付风险。
本文通过论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比较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异同,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本文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结合二个案例分析,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不但可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还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更是促进保险人依法依规经营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