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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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水户及时改正排水违法行为。

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放污水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水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水户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限期改正通知书。

需要通过水质检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排水户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排水户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八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水户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排水违法事实;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对排水户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条排水户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水户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水户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水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二条排水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水的;
(二)拒绝、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三条复查时排水户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排水户,并对排水户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水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排水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六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水户之日的次日起,至实施复查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七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已经改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放污水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八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按日连续处罚流程图
再次复查
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
累计执行
发现违法排水行为
需水质检测认定的,收到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排水户接受调查,并向其
送达责改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
可当场认定违法行为的的,当场送达责改决定书及限期改正通知书
违法行为已改正或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计罚
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并再次发出责改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
再次复查时改正,后又违法的,按日计罚周期重新计算
附件2
上海市水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第号

你(单位)于20 年月日在实施了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排放污水行为。

本机关将于20 年月日内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上海市水务局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号

经查,你(单位)于20 年月日在
实施了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完毕后,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存卷,一份交当事人。

上海市水务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第号
当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违法事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初次检查发现的水务违法行为及该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数额大写)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你(单位)于年月日(大写)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存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上海市水务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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