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支持吉林省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的若干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关于支持吉林省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的若干
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 http://mz
/ 日期:2009-05-13 15:59:00 来源:
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为支持驻军和武警部队(以下简称驻军部队)建设,切实帮助官兵解决现实困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真正把拥军优属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驻军部队基础设施建设
1.驻军部队已经征用的土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存在争议的用地,各级政府要主动协助解决。

部队调动时,土地允许在驻军部队内部调整使用,同时向当地政府备案。

经依法批准,由驻军部队开垦、复垦的耕地,由部队耕种。

2.把驻军部队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需与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连接的,铺至营区边界。

驻军部队营房、家属住宅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予以减免。

3.进行公路建设规划时,应尽可能考虑驻军部队需要,方便驻军部队车辆、人员出行;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将公交线路延伸至部队营区边界。

4.武警执勤部队营区营房、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由用兵单位解决,并负责维修和更新;执行城市武装巡逻和机动任务的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队部营房,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协助驻军部队加强安全管理
5.协助驻军部队对军事驻地、军事设施及相关的通信网络等载体进行反窃密、防泄密检查;及时将驻军部队人员失泄密、与不法境外人员和邪教组织勾联情况通报部队,配合部队稳妥处理。

6.协助驻军部队做好营区及家属区治安联防工作;对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的官兵进行检查,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主动向驻军部队通报官兵涉及治安案件、事件的情况,协助部队进行处理。

7.定期向驻军部队通报所属军车运行情况,协助部队整治军车运行秩序;与驻军部队共同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活动,协助截查驻军部队丢失、被盗和假冒军车号牌及车辆。

8.协助驻军部队妥善处理涉军信访案件。

对发生在营区附近的群体性事件、集体访、无理访、信访人过激行为等情形,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做好稳控工作,确保军事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进一步落实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
9.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游览省内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省内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点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全免或减半收取门票。

1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市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有关优待政策应在交通工具显著位置标识。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军人免费乘车所增加的支出,当地政府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11.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假期,报销所乘车(船)费用;探亲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12.现役军人家属在企业工作的,非个人原因一般不得裁减、中途辞退;合同到期,应优先续签。

13.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增发当年优待金100%的优待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60%的优待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30%的优待奖励金;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20%的优待奖励金。

四、做好军人转业退伍培训和服务工作
14.对自主择业干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办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聘)用自主择业驻军部队干部和退役士兵。

在部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予以承认。

16.转业军人的军龄及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同条件的干部职工同等待遇。

五、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及就业援助工作
17.把随军未就业家属纳入就业、再就业范围,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聘)用;外地调入或就业移交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免除未就业期间个人档案管理费。

18.根据需要每年分批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采取定期召开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对暂无就业岗位的随军家属,应在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排。

1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切实安排好军人子女就学
20.烈士、因公牺牲、驻扎在边海防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21.驻边疆地区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和示范高中,由各市(州)根据本地高中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降低分数。

七、积极解决军人住房问题
22.各地政府要把驻军部队购买住房的需求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省军区及各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门统计汇总驻地部队人员购买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年度计划,报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并予优先解决。

23.驻军部队自建家属住房用地不足时,由当地国土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符合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费用。

八、进一步丰富拥军共建活动
2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采取慰问赠送、军民共建等形式,帮助驻军部队建设图书室、微机室和电教室,改善部队文体设施和办公条件,丰富官兵文化生活。

25.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要设置专版、专栏,定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国防意识。

九、强化组织领导
26.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双拥工作职责,结合本《意见》规定事项,
提出和落实本部门支持驻军部队建设的具体事宜;驻军部队每年年底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打分评议,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上一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7.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对《意见》相关规定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县)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相关部门、个人不得评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