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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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伤保险
« 工伤事故的认定
•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等实行政府补助。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危险性越大的企业和职业,缴纳履越高。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该费率一般为5年左右调整一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留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二、保险金支付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项目支付的内容包括:支付受保人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职业康复费用等;支付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等。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在各国不同,基本上为两种,一种是国家保险,一种是雇主互助保险。前者由政府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后者由雇主组成的同业性组织或地方性组织,进行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也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方式,即受国家监督的雇主互助组织保险,或雇主可以自由选择一种形式。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包括:(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
业全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2)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
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测算,每5年调整一次费率;(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在银行设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4)在基金统筹范围中,有强制统筹和任意统筹项目之分。目前,法定纳入统筹范围的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
此外,国家还对企业实行工伤事故的预防鼓励政策,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交纳的保险费重返还520%,用于安全卫生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适当的补偿企业对安全卫生设施的投入等。
雇员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因为工作负伤、致残、
死亡或者患职业病时,向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到1996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预防和
职业康复等都有详尽的规定。目前已由一半以上的企业按照1996年底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了改革。
其基本特征是:对企业采取无过失、无责任赔偿制度,企业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保险赔偿中包括补偿、预防和康复等内容。
工伤事故的认定
界定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顾名思义,因工负伤。
伤”是指由于生产
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造成雇员负伤、残疾。其中对负伤”残疾
和职业病都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负伤”是指因生产事故造成雇员的器官和生理功能收到部分损害;残疾”为永久性
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它是指遭受损害之后,虽经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职业病”是指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业
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二是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很少有痊愈
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
广义的工伤”是指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事故而受伤,狭义的工伤”只强调在工作过程中雇员直接受到伤害,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我国劳动部根据我国实际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职工由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临时指定的工作的,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制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
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活
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范围,依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全国总工会等联合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包括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九类,共99种疾病被列为职业
病。
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及保险待遇
(一)工伤评残的等级标准
雇员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6180-1996)进行。根
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0级三类:(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5~6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二)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现行工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致残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雇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为工伤
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工伤医疗期可确定为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工伤医疗
期间内,工伤雇员享受四种待遇: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续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要费、就医路费全
部由保险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表标准的2/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雇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工伤雇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受伤雇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残疾待遇。我国目前的工伤津贴暂由企业发放。
(3)护理费。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狐狸的工伤雇员发给护理费;全部护理费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4)福利费。工伤雇员与本单位雇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雇员工伤致残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雇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领取工伤抚恤证,按月发给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雇员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雇员因工负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因工致残被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可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见下表:(工伤致残保险待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