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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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奖学金生管理制度,提高奖学金生的管理水平,保障奖学金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奖学金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生是指在校期间享受各类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
第四条奖学金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设立奖学金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奖学金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奖学金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奖学金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奖学金生的品德、学习、科研、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八条奖学金生应当发扬勤奋好学,遵纪守法,良好品行的优良传统,争做校园的学习楷模和社会的栋梁。
第九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提高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条奖学金生应当主动参加课外活动,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丰富自己的校园生活。
第十一条奖学金生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
第十二条奖学金生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
第十三条奖学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珍惜美好的大学时光,努力实现自身的人生理想。
第二章奖学金生的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奖学金生的评选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性。
第十五条奖学金生的品德评定应当考虑其遵守校规校纪,爱岗敬业,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等行为。
第十六条奖学金生的学业表现应当考虑其学习成绩、学术研究能力、课外学术活动等因素。
第十七条奖学金生的科研能力评定应当考虑其参与科研活动、发表论文、获得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奖学金生的社会工作评定应当考虑其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九条奖学金生的综合评定主要根据其品德、学习、科研、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奖学金生的管理
第二十条奖学金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申请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综合素质拓展和专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生应当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积极参与各项学习活动,不得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生应当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己在社会上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参加学习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模范作用,提高自身形象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参加社团、俱乐部等学生组织,拓展自己的人际关系和发展空间。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奖学金生进行考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所获得的综合素质。
如品德、品行、学业、科研、社会工作等各项情况。
第二十八条奖学金生应当认真履行与奖学金相关的工作职责,如有严重缺席、迟到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九条奖学金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奖学金生应当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章奖学金生的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学金生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学金生的评价制度,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学金生的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学金生的帮扶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帮扶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对奖学金生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总结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奖学金生的终止
第三十七条奖学金生在校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八条奖学金生在校期间如有严重缺席、迟到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九条奖学金生在校期间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奖学金的管理制度与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