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成因:委托代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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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中就拥 有潜 在 的优势 ; ( 2) 公 共权 力 的委托
代 理双 方都是 有 限理性 与有 限计算 能力 ; ( 3) 双方 都具 有机 会主 义倾向 。 在 这些 较为 真实
的假 设下 , 由于 广 大 民 众 之 间 私有 权 利 的相 互 冲突与相互 制 约 性 , 导 致 对 公共 权 力 执 行
们 的意愿来 执 行公 共 权力 , 就必 须 对 公共 权
力 的委托代理 运行 进 行 监督 。 然 而 , 由于这 部 分委托 给官员 的公共权 力 已 经从私 有产 品 变 为公共产 品 , 公 共权 力 的委托 代 理 运 行产 生较 大的外 部 性 , 其根 源 之 一在 于委 托 人对 公共权力代理 人 的监 督 不力 , 具体来说是因 为 : ( l) 监督 的成 本过大 。 在 民 众一政 府一 官 员这 三位一 体 的公 共 权 力 委托 代 理 之 间 , 由 于公 共权力 的运 行是 多 层 委托 代 理 , 所 以 委 托代 理 的链 条 增 大 , 从 而加 大 了 公 共 权 力 的 执 行监督成 本 。 ( 2) 监督 者 的机会 主义行 为。
掌握 的信 息 不 充 分 , 使 民 众 与 官员 之 间 的与 公 共权力 相关 的信 息分 布不对 称 。 由以 上假
设出发 , 我们便得 到公 共权力 委 托代理 运 行
下 的一 个基本 命题 : 命 题 1 : 民众 、 国家 与官员 之 间的公共 权
力 委托 代理运 行本 身就存 在 委托代 理失 灵 的
的行 为效用 函数 , 即
( ) U Z = g u l , u Z
(2)
公 式 ( 2) 中的 姚 表示 民 众 的效 用 水 平 ,
u1 表示 民 众 将 公 共 权 力 委 托 给 官 员 的 利 益
支付 , 所 以有 己姚 乃u , < 0 , u2 表示 民众 行 使
自己 的私 有 权 利 而 获 得 利 益 所 , 以 己U Z 白 u2
接受广 大民众公 共权 力委托代理运 行 的 政 府 , 在很大 程度上 只 不过 是观 念化 的象征 物 , 其真 正 的职 能需 要 通过 有 关部 门 以 及 具 体的官员 来负 责 执 行 , 因 此 官 员就 成 为 广 大
— 民 众 的公 共权力 的终极 代理者 公共权 力
被 多层委 托代理 给具 体 的官员 , 由其 负 责公 共 权力 的执行 。
《经 济学动 态》2 代理分析
郑利平
腐败 既 是在 信息不对 称 和既定 的制度 约 束下 , 具有 个人 偏 好 的理 性 人 进行 个 人 得 失 算计 的结 果 , 又是 公共权 力运作失灵 的产物 。 本 文拟从 这种公共 权力 委托 一 代理 运行失 灵 的潜 在 原 因 以 及 现 实 条 件 来 论 析 腐 败 的 成 因 , 以期 为治理腐败提供 理论依据 。
一 16 一
命 题 民众 、 国家 与 官员 之 间 的公共 权 力 委托代理 失灵 产生 的条件是 对公共 权力代 理 者惩罚程 度轻 和概率 较小 以 及代 理者在 失 灵 的条件 下获得 的收 益和成 功的概 率较大 。
监督 成本 、 机会 主 义行 为 与委托 代 理 失 灵。 民众将 自己 的一部分 私有 权力 委托给 国家 与官员来 执行 , 并从 中获得相 应 的利益 。 因此 , 为 了保 证 政 府或 官 员 不折 不 扣 地按 他
一 、 公共权力的委 托代理关 系
我们 知道 , 官 员是执 行 民 意 、 并 由民众 委 托 执行 民众 拥有 的公共 权力 的人 。 在 民众 与 官员 之 间存在一种 隐含的契约 。 按 照这种 契 约 , 民 众将 自己 的权 力 委 托 给 官员 执 行 以 实 现 民众 的利 益 , 而 官员 则 按 照 契约 执 行 这一 权力并 取得 相应报酬 。 如果官 员能不 折不扣 地按 民意行使公共权 力 , 就 是廉 洁奉公 , 如果 官员不按 民 意行 使 公 共权 力 , 从 而 导致 这种 隐含公共 权 力委 托 一 代理 运 行 的失 灵 , 就 是 腐 败 。 因 此笔 者认为 腐败不 仅包 括官员 为私 利滥用公 共权 力 , 接受 贿赂 、 出卖 国 家财 产等 现 象 , 也包 括在 为 民众 办事 中 的拖 拉 、 推诱 、 扯皮 等现 象 。
> O , 其 中 u2 包 含 了 u2 , 即 民众 自己 的利 益 中
含有 官员 为 民众 提供 服务 的利益 。
ul
图 l ul 的确定
由于 u l 是 U , 的增 函 数 , 是 从 的减 函
数 , 并 且信 息是 完全 的 , 所 以 民众 与官 员完全
可 以 在平 等基础 上讨 价还 价而形 成公 共权力 委托 代理 契约 。 作为 官员希望 u l 越 大 越好 ,
官员成 为公众 权 力 的终 极 执 行 者 , 使广 大 民 众 与政 府之 间 的公 共权力 初始 委托代 理 关 系复杂化 , 即从 广大 民众 到 官员 之 间 的公 共权 力委托代理链增 大 。 这将会 更容 易导致 民众 与官员之 间 的公共权 力委托代 理关 系失 灵 , 即腐 败 的出现 。
具体说 , 首先 , 虽 然公 共权 力委托 代理运 行失灵 会给 社 会造 成 巨 大损 失 , 但 平 均 分摊 到每个 民众 身上 的份额 比较小 ; 其 次 , 每个 民 众监督 公共 权 力 执行 要 花费 相 当多 的 时 间 、 精力 和 财力 , 而 即使 他 通过 监 督 能 够保 证 官 员 按全体委托 人 意愿 执 行 公共权 力 , 或 查 处 了 官员腐 败 , 但他 本 人 因此 而获 得 的利 益 却 非 常小 。 这对 于 一个 具有经 济人本 性 的民 众 来 说是得 不偿 失 的。 所 以 , 每个 人 都 会 采取 机 会主义行 为 , 寄希望 于别人 从事 监督 活动 , 而 自己搭便 车 坐 享 其成 , 其结 果是 无 人 或很 少有 人去进行监督 。 ②
二 、 公 共权 力 委 托代 理运 行 的失 灵
1 . 完 全 信息条件 下公 共权力 的委托代 理 。 如果信 息是 完全 的 , 那么 , 民 众 与官员 之 间形 成 的隐含公共 权力 委托代 理契 约 的链条 不论 多长 , 他们 双 方对 各 自的行 为 特 征及 其 公共 权力执 行结果 都完 全 了解 。 此 时的 民众 与官 员的行 为都符合 以下 前 提假设 : ( l) 他们 都具有 “ 经济 人 ” 的本 性 , 并 且是充 分理性 的 ; ( 2) 他们 都具 有 无 限 的计 算能 力 ; ( 3) 由于 信
息 的完全性 , 公 共 权 力 委 托代 理 运 行 不 会 失 灵 , 因为双 方 不论在 公共权力 委 托代理 的 隐 含契 约形成 以 前 还 是 以 后 , 民众 对 公共 权 力
执行 过程及 其结 果 的监督成 本 均为零并 积极 监督 , 并且官 员 也 知 道 如果 自己 执 行 与 实施 公共 权力 不 力 , 会 失 去代 理人 资格 ; ( 4) 双方 都没 有机会 主义倾 向。
政府或 官员 为什么不 充分 行使公 共权 力 为委托 人谋 利 , 而违 背 委 托人 意愿 给 自 己 谋 利并且 能获 得 成功 呢 ? 另 外 , 广 大 民众 又 为 什么能在一定 程度上 忍 受这 种行 为 呢? 追根 寻源 , 我 们还 得从 政 府 或 官员 掌 握 与运 用 的 公 共权力 起源 及其运行 机制 谈起 。
有 了这样 的假 设 , 我 们 便 得 到 官员 执 行 公 共权 力 的行 为 效用 函 数 , 即 : ’
U l = f ( u ) l , u Z
(1 )
公 式 ( l) 中 的 U l 表示 官 员 的效 用 水 平 ,
u l 与 u2 分 别 表示 官员 执 行公 共 权 力 给 自己
带来 的利 益 ( 如 工 资 、 补 贴 、 奖金 等 其 他 一 切 福利支出 ) 和 为广 大 民众带来 的 利益 , 其 中
其次 , 由于广 大 民众作为 委托 人 群 体如 此 巨大 , 要 在委 托 人 中 间推 行 普遍 监 督 的激 励政 策 , 也 是极为 困难 的。
一 17 一
从 上述分析 中 , 我 们 又 可 以 得 到 另一 个
现代 产权 经 济 学 中的 权 利 稀 释 理 论 ( T h 二印 o f A t t e n u a t io n 。 f R i g h t )① 告 诉 我 们 , 在 任何社 会制 度下 , 即便 是在严格 的私 有 制下 , 都不存 在绝 对 的或 无条 件 的私 有权 利 。 任何 人的私 有权 利 , 在 一 定程 度 上 都会 相 互
上述 两条原 因 中 , 关 键是 第二条 , 如果 监 督 者没 有 积极性 , 即便监 督成本 为零 , 监督 者 也 不会进行 监督 。 正是 由于公共 权力 的委托 人是 广大 民众 , 并 且 每个 人 置 于公 共 领 域 的 私有权 力也 是 有 限 的 , 所 以 每个 民众 的监督 积极性 不是 很高。
为 几 , 其效用 为 认 , 那么官员 腐败 成为现 实
就 是他对 腐败 的期 望效 用符合 以下 条件 : 百十 P , 认 一 几认 > 石, 即 P , u 3 > 巧认
(4) 从 ( 4) 式 我们 可 以 得 到公 共 权 力 委 托 代 理 失灵 或官员 腐败 成为现 实 的条件命 题 :
au 心 l
ul
>
0 表 示 官员 行 使公 共 权 力 为
自己
谋利 与 自己 效 用 水 平 呈 正 相 关 ; 己U l O uZ <
O , 表示 官员行 使公共 权力 为广 大 民众 谋 利与
自己 效用 水平 呈 负相关 。
同样 , 我们 也 可 以得 到 民 众 将 公 共 权 力
委托 给官 员 执行 后 , 自己 主 要行 使私 有 权 利
潜在性 。 有 了这 一命 题 , 我 们 就 可 以 进 一 步分 析
公 共权 力委 托代 理失 灵是 怎样 由潜在 的变 为
现实 的 。 假 定官员执 行公共 权 力不腐败 的效用 函
数水 平 为 : 百 = 只丽1 , 丽2 ) , 官员 腐败 会有 一 个 U 3 的效 用水 平增 量 , 假 定他 们腐 败 成功 的 概率 为 P l , 再假 定 腐 败被 公 开后 惩 罚 的概 率
而民众则希望 u l 越小 越好 , 但双方 必须合 作 , 否则 对双 方都 无益 。 因此 , 在完 全信 息下
的 u l 由图 1 确 定 。 同样 道理 , 我们 也 可 以 确 定 完全 信息条 件 下 的官 员 效用 函 数 中的 u2 ,
即 u2 , 这样 我们就 决定 官员 的效用 水平 为 :
U 二 f (u l , u Z)
(3)
.
2
信 息不 对称 与 公共 权 力委托代 理 失
灵 。 现 在我 们将 前述 后 三个假 定放 宽 : ( l) 假
定信息是 不完 全 性 的 , 因此 在 公共 权 力 的委
托代 理运 行 中 , 谁对 公 共 权 力 运作 拥 有 的信
息 多 , 谁 在这 种 隐含 的委 托 代 理 契约 及 其 执
一 15 一
影响 与相互 制约 , 从 而 牵 制 了 各 自私有 权 利 的 正 常 实施 与 获 利 , 即 权 利 的 残 缺 或 稀 释 ( A t t e n u a t io n o f R ig h t ) 。 权 利 的稀 释 使社 会 中的每个人将 会把 各 自享 有 的私 有权 利部分 地置 于公共领 域 中 ( P ub h C I灭卫 11a i n) 。 所 有这 部分置 于公共 领 域 中的私 人 权 利 , 需要 委 托 给一 个机构或 个人来 实施 并保证 获利 。 这个 机构 就因而获 得 了 所有广 大 民众 委托 的公共 权力 。 一般 而言 , 这个 机构 就是政 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