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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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08
【实施日期】199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
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山东省
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8号1999年11月8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税务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人才,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国税事业的发
展。
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任务,税收工作必须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
我省国税系统面临着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艰巨任务,需要强化教育培训,开发人力资源,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公务员队伍,为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国税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发展以公务员培训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适应二十一世纪国税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二十一世纪我省国税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教育培训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建设高素质的国税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
发展规划的目标是:
从现在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以税收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科学完善的税务教育培训机制。
形成与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工作能力、实绩和奖惩相结合的公务员教育激励制约机制。
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分岗分类进行培训、考试,按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奖惩,把广大国税干部的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任职培训制度,强化分级分类培训。
正处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培训2次;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市地局正副科(处)长、县市区局正副局长每5年参加脱产集中培训不少于2个月;与有关院校联系,相对固定场所,开展处级干部培训;一般工作人员由省局统一组织,用4年左右时间,把全系统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集中到省税校分类轮训一遍,使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和工作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胜任本职岗位需要人员达到90%。
做好充分准备,积极承担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培训任务。
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到2005年,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达到全省国税系统总人数的1%,本科人员达到16%,专科人员达到49%、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现有水平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35岁以下人员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原则上都要提高一个学历等次。
二、更新教育观念,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树立“科教兴税”观念。
在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的条件下,必须把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二十一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工程。
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
将提高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整体推进全系统以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
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终身教育已成为一个国家、部门开发人力资源,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公务员接受教育培训。
公务员必须主动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适应社会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
树立质量效益的观念。
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发展型的转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深入研究和探索税务教育培训的客观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与完善各种教育培训制度,使“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使用”成为有机整体。
将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接受各种教育培训的情况与其上岗、任职、定级、晋升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紧密联系,构筑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规范初任培训制度。
国税系统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均须参加初任培训,做到
“不培训不上岗”。
非经济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或经济类大专及其以下学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济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军转干部培训由省局统一负责,培训时间一年;复退军人培训由市地局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规范任职培训制度。
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须参加相应的任职培训。
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拟晋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培训合格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规范专门业务培训制度。
注重实效,紧密围绕税收工作需求,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类别,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区分对象,因人施教,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公务员每年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规范更新知识培训制度。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5天。
更新知识培训计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确定。
建立和完善分级培训制度。
原则上,省局负责部分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负责对市地局正副科(处)长、县市区局正副局长和省局机关人员的各类培训。
市(地)国税局负责对分局长、所长级和局机关一。